轉自:中國消費者報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孟剛)據天眼查顯示,3月15日,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被北京互聯網法院列爲被執行人,執行金額1.5萬元。此次被執行1.5萬元,源於瀘州老窖旗下國窖1573擅用明星肖像宣傳於2022年被判賠償所致。針對此事,法律人士表示,瀘州老窖發佈的宣傳廣告涉嫌虛假內容,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爲。

案號爲(2022)京0491民初5727號的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2日,瀘州老窖在官方微信公衆號發佈了題爲“有夢不怕晚2016年封藏大典特邀嘉賓張**:‘張’顯實力”的配圖文章;於2016年3月9日發佈了題爲“除了他們,還有115位明星來這裏喝過酒”的配圖文章。上述文章未經張某授權許可,擅自使用張某多張肖像圖片,並在文章顯著位置植入產品的宣傳圖片、廣告宣傳語及商業活動等商業宣傳信息。

張某方認爲,瀘州老窖利用原告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從而達到宣傳推廣其公司品牌及售賣產品的目的。擅自在對外商業推廣宣傳過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極易使公衆誤以爲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作關係,客觀上損害了原告通過肖像授權獲取肖像權經濟利益的可能性,已經造成原告經濟利益的損失。侵權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被告瀘州老窖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審理此案件的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爲,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張某的肖像權。此外,張某作爲影視演員,其肖像已經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就其肖像被侵權產生的經濟損失,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本次侵權行爲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與瀘州老窖使用涉案肖像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法院將結合張某的知名度、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主觀過錯程度、使用張某肖像的數量、時間、用途、微信公衆號影響力及當前的市場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最終,法院判決瀘州老窖連續7日登載聲明,向原告張某賠禮道歉,此外,賠償張某經濟損失1.5萬元。

針對上述案件,北京理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久成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結合法律判決,可以得出相關方發佈的宣傳廣告涉嫌虛假內容,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爲。

如果消費者因爲看到涉及張某的相關宣傳而購買了白酒產品,是否可以要求退貨呢?王久成表示,消費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退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相關方的行爲涉嫌欺詐。欺詐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相關方正是利用明星流量效應,提供虛假情況,促使消費者選購其產品、做出錯誤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消費者僅是基於明星緣故購買,可以要求退貨。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消費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的,可以依據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退貨。

針對上述案件,瀘州老窖方面有何回應?3月20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聯繫瀘州老窖,客服表示記者可以留下聯繫方式,會有相關部門進行反饋。截至發稿,記者並未收到任何回覆。

3月23日,記者在微信公衆號(國窖1573-LZLJ_GJ1573)中搜索發現,上述判決書提到的相關配圖文章依然存在。

王久成表示,根據北京互聯網法院(2022)京0491民初5728號民事判決書,相關方的行爲已經侵犯張某的肖像權,相關方採取此種營銷手段是不可取的。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相關方涉嫌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違反了法律和商業道德。“作爲酒品經營者,其面向的主體就是消費者,如果試圖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擴大消費羣體,是無法持久、健康地經營下去的。”王久成表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