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老齡化的日益深入,不少“銀髮一族”超過退休年齡之後仍選擇繼續工作。受到年齡和體力的限制,他們選擇再就業的工作類型大多是輔助性、臨時性的,容易導致勞動用工權益保護難題。

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工資權益、工傷待遇等是否存在差別?

近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銀髮一族”勞動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韓某於2015年6月15日入職一家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時年55週歲。

2022年8月12日,韓某在工作中受傷。

同年9月6日,韓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於2022年8月12日與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仲裁機構認爲,因其已達退休年齡,無主體資格,決定不予受理。

韓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係。

原告訴稱:其於2015年6月15日入職,雙方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韓某在花園小區從事保安工作,工資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合同到期之後,保安公司未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但按月支付其工資,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等均無變化。另外,韓某雖年滿60週歲,但因用人單位原因,其個人並未實際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被告辯稱:雙方之間雖然在2015年6月15日簽署了勞動合同,但期限2年已屆滿。公司雖然在之後確實未向韓某提出要將勞動關係變更爲勞務關係,但是韓某在2022年8月12日受傷當日已經年滿60週歲,超過退休年齡,應當自動視爲從勞動關係變更爲勞務關係,且韓某未實際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非公司的責任,故雙方之間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法院裁判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和各自的陳述,韓某在未達退休年齡之前即已經在該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在韓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該保安公司未爲其辦理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手續,而是繼續留用,且工作內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資待遇等均未發生變化,故韓某與該保安公司之間的關係仍然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性質和構成要件,據此可以認定在雙方於訴請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官說法

徐劍虹

上海閔行法院梅隴法庭庭長

趙文卓

上海閔行法院梅隴法庭法官助理

一、區分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關鍵還看這些因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這一規定改變了過去退休人員用工按特殊勞動關係處理的做法。

已屆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區分爲是否享有基本養老待遇兩種情形,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則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綜合勞動法律相關的立法意旨:

➤對於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在勞動者補繳社保費後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應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本案中,韓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該保安公司並未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反而在同一崗位繼續從事原工作內容,且考勤管理、薪資待遇等均未發生變化,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認定韓某與該保安公司於訴請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銀髮一族”再就業,這些提醒請記好!

實際上,隨着“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的不斷熱議,“銀髮一族”退休返聘、退休後再就業等用工爭議日趨增多。在這之中,尤以保潔、保安等這類普遍年紀較大、文化水平較低的工種爲最,極易受到欠薪、維權難的困擾。

對此,建議勞動者:

1

重視書面合同簽訂。“銀髮一族”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若決定繼續就業,個人就應當明瞭書面合同簽訂的法律意義。在再就業或者退休後選擇繼續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明確工作性質、報酬以及各類保險問題並進行書面固定,避免通過口頭協議約定相關事宜導致後續舉證困難。

2

重視證據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再就業,個人應當保存好各項工作材料。若因各類原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應當保存好工資流水、日常管理人員安排工作任務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等資料。

建議用人單位:

1

主動承擔起誠信用工之責,規範招用流程,在招用或者續聘過程中及時告知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簽署的法律區別。

2

謹慎審查用工人員信息,源頭防範信息不對稱產生的糾紛。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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