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5元

●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4月7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08,066,462股爲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5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52,016,615.50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許仲秋、許文慧、羅大志持有的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派發。

3.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公司無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含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5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爲: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爲人民幣0.225元。

(3)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每股發放現金紅利人民幣0.225元;如相關股東認爲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股東可按照《通知》的規定在取得股息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人民幣。

(5)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該類股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的相關規定在所得發生地自行繳納現金紅利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5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關於權益分派方案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繫方式諮詢:

聯繫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繫電話:0734-5239008

特此公告。

湖南機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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