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5月24日訊(記者 彭科峯)5月24日上午,上交所發佈公告,對長沙銀行股東湖南新華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告稱,長沙銀行股東湖南新華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被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但未提前15個交易日履行預披露義務,涉及股份達1702.30萬股,佔比0.42%。上述行爲違反了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被動減持方新華聯建設對於本次事件持有異議。新華聯建設辯稱,去年11月25日,新華聯建設通過查詢中證登系統獲悉,中信證券營業部在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於去年11月23日至24日累計賣出其所持長沙銀行股份452.30萬股,造成新華聯建設被動違反了減持相關規定。上述股票系新華聯建設債權人華夏銀行根據法院作出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要求中信證券協助執行而導致的被動減持。新華聯建設稱,未收到法院、華夏銀行、中信證券等相關方發來的減持書面通知。

但新華聯建設的理由未能獲得有關部門的採納。上交所認爲,根據長沙銀行去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新華聯建設股份被動減持系華夏銀行根據法院作出的判決申請的強制執行。根據上述判決,華夏銀行對新華聯建設提供質押的2300萬股公司股票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新華聯建設等相關方提供的材料及說明,新華聯建設已於事先知悉法院就上述判決的執行通知書及恢復執行通知書,且中信證券向其簡要說明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因此其應當已於事前知悉其所持股份將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被動減持事項,相關異議理由不成立。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依據最新數據,長沙銀行的前十大流動股東中,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分列前三名,並無新華聯建設的身影。在前十大股東名單中,長沙市財政局持股16.82%位居第一名,也無新華聯建設。此外,新華聯建設爲A股上市公司新華聯文化旅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新聯)的全資子公司。

5月24日上午,財聯社記者多次撥打長沙銀行董事會辦公室電話,試圖就此事對長沙銀行的經營有何影響進行採訪,但對方均提示“坐席忙”,等待後被直接掛斷。截至發稿時止,記者均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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