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書顯示,作爲農業銀行合作市支行營業室科員的孫某某,與合作市房管局會計蘇某某共謀,累計挪用公款達1.31億元,其中大部分被用於完成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務、購買理財產品、股票證券等。”

作爲國有大行員工,沒想到竟與房管局會計共謀,二人共計挪用公款1.31億元,大部分被用於完成存款任務、購買理財產品、炒股等等。

在兩者的聊天記錄中,互稱“利益共同體”,最終二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680萬元。

01

會計和銀行科員合謀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一審刑事判決書,將農業銀行合作市支行營業室科員孫某某的犯罪經過公之於衆。

根據判決書,孫某某所犯罪行爲挪用公款罪,其並非一人“單打獨鬥”,而是有一個名叫蘇某某的幫手與其一同共謀作案。

在他們的聊天記錄中,兩人互相稱爲“利益共同體”。

那麼,這位蘇某某究竟是何許人也?

判決書顯示,蘇某某爲合作市住建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戶會計。

可以預見的是,一位房管局會計和一位銀行科員合謀,那籌劃的必然是與錢有關的事兒。

判決書顯示,2014年12月至2021年1月,會計蘇某某和銀行科員孫某某共謀後,由蘇某某利用經手和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財務的職務便利,將房管局10張空白轉賬支票和支付密碼交給了孫某某。

孫某某拿到支票和密碼後,利用自己在銀行負責轉賬結算、審覈票據的業務便利,用假的餘額對賬單、明細對賬單等,分多次以支付工程款、拆遷款等爲由,將房管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戶資金轉入自己控制的個人銀行卡賬戶。

至此,二人將本該屬於房管局的鉅額工程專戶資金款挪爲己用,進行營利性活動。

02

挪用公款達1.31億元

孫某某和蘇某某究竟挪用了多少房管局公款呢?

從判決書得知,兩人累計挪用公款數額高達1.31億元,挪用公款的時間長達6年之久。

2021年2月,孫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採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遭檢察院刑事拘留,之後取保候審。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挪用的鉅額公款的去向得以水落石出。

值得一提的是,被挪用的大部分公款被孫某某用於完成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務、購買理財產品、股票證券等。

此外,還有合計近1600萬元被提供給甘南兩家商貿公司的負責人,用於長期進行營利活動。

案發前後,孫某某和蘇某某二人共計退還約1.24億元,剩餘680.1萬元未能退還。

判決書顯示,孫某某和蘇某某二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爲680.1萬元。

關於挪用公款以完成本人存款任務的細節,在孫某某和蘇某某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也有所體現。

比如,孫某某問蘇某某,你們零餘額賬戶有沒有錢,幫我完成三季度存款任務。蘇某某回覆說有3000萬元。孫某某說能轉到我這裏嗎?蘇某某說能。之後,孫某某要求蘇某某“下來的時候把支付密碼器帶上”。

2015年12月,孫某某將挪用的2700萬元公款轉入其岳母銀行卡上,後將理財所得利息27.29萬元及本金全部轉回自己提供的銀行卡上。

2016年,因爲李某要完成存款任務,便聯繫孫某某將其中2000萬元轉入一張個人銀行卡中,幫李某完成存款任務。

03

涉案者一死一獲刑

本案審理期間,會計蘇某某早已因病死亡。

對於孫某某的罪行,法院審理認爲,其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便利,夥同蘇某某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巨大,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嚴重。

法院進一步指出,孫某某和蘇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共謀、策劃取得挪用款,二人在犯罪活動中所起作用相當。

不過,鑑於孫某某是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認定其爲自首行爲,可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以孫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10萬元,並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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