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對新美星(300509.SZ)時任董事長、實控人何德平的處罰,在資本市場攪起陣陣漣漪。

這不僅是因其頗具代表性的“市值管理”運作手法,更是因爲調查發現的種種典型操縱手段。此前因葉飛案備受關注的“股東名冊”也現身處罰決定書中,上市公司所謂“市值管理”的內幕步步揭開。同時,在操縱案中還隱藏着以代持方式進行的解禁期違規減持案。

無論操縱還是代持,最終目的都是爲了高額套現。

新美星是一家從事液體包裝機械、水處理設備製造、銷售等業務的公司,於2016年4月上市。何德平所持股份到2019年4月26日才能解禁。然而,從2017年12月開始,何德平夫婦就開始減持由他人代持的新美星股票,在一年之內將80萬股全部減持完畢。與此同時,爲了解禁後高價賣出,2018年9月何德平夫婦就提供資金,委託外部機構對“新美星”進行“市值管理”,維持、抬高“新美星”股價。

證監會近期披露的處罰決定書,還原了何德平以“市值管理”之名操縱自家股票價格的內幕。而在調查過程中,操縱“團伙”紛紛互相推責,甚至夫妻之間也上演“棄車保帥”。

上市前隱身持股成爲“市值管理”資金來源

截至目前,何德平父子仍是新美星實際控制人,且持股比例處於絕對控股。

新美星2022年年報披露,公司前三大股東分別是何德平、何雲濤、建水縣德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德運企管”),三者是一致行動人。何雲濤是新美星董事長,爲何德平之子。

截至2022年末,何德平直接持有公司股權31.71%,間接持有2.83%,與何雲濤合計持有公司股權57.71%。

新美星5月23日回覆交易所稱,何德平系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目前未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也未在公司從事證券業務。

何德平夫婦以“市值管理”之名操縱自家股票,在上市之前就埋下了伏筆。

2012年7月,新美星增資擴股,上海海得澤廣投資管理中心(普通合夥)(下稱“海得澤廣”)以1260萬出資,認購14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2.33%。

新美星沒有披露,這其中有80萬股是爲何德平夫婦代持。

據證監會調查,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後,該部分股票繼續由海得澤廣代持,海得澤廣自2017年12月19日開始減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減持完畢。

對於上述代持行爲,何德平夫婦辯稱,海得澤廣是爲他人(蘭某)代持,資金匯入何德平妻子黃秀芳賬戶,是“歸還借款本息”。不過該說法未被採納,證監會認定海得澤廣是爲何德平夫婦代持。

爲何德平“市值管理”操盤的是時任獨墅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蔣維。

據證監會調查,何德平夫婦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交付方式,向蔣維提供保證金約3200萬元,其中銀行轉賬部分來自海得澤廣減持“新美星”所得。蔣維收到保證金後,即開始利用控制的證券賬戶並聯合其他市場資金在二級市場買入並交易“新美星”,且在後續操作中向黃謀反饋其操作情況。

在接受何德平夫婦委託後,蔣維經人介紹認識並聯合毛明土、李傳武兩人共同操縱“新美星”。毛明土、李傳武控制各自籌得的證券賬戶、資金開始與蔣維共同交易“新美星”。

股價上漲33%,獲利近4800萬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蔣維聯合毛明土、李傳武控制“俞某華”等35個證券賬戶交易“新美星”。涉及買入資金量近6億元。

爲了何德平2019年4月26日之後解禁套現,蔣維在“接單”後提前7個月開始出手。2018年9月26日,涉案賬戶組開始持續大量買入新美星,當日申買排名第一、競價買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底,“新美星”股價累計上漲12.57%。

2019年3月4日晚,蔣維認識了毛明土。在此之前蔣維控制賬戶交易新美星,客觀上爲後續的合謀操縱起到一定程度鎖倉的作用。據蔣維稱,毛明土也是知道蔣維和上市公司的合作,知道蔣維已經有一定底倉,才願意買入“新美星”的。

據調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賬戶組集中拉抬“新美星”,持股量翻倍,期間“新美星”股價累計上漲36.46%,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21.32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22.28個百分點。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賬戶組開始出貨,集中賣出“新美星”。在此期間,“新美星”股價下跌13.36%。據調查,操縱期間,涉案賬戶組還多次實施盤中拉抬和對倒,並反向賣出獲利的行爲。

在整個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的9個月間,“新美星”股價上漲33.11%,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26.09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25.95個百分點。

賬戶組累計買入成交金額5.82億元,對應賣出成交金額6.30億元。經測算,扣除佣金和相關稅費,賬戶組盈利4783.56萬元。

“股東名冊”陷爭議,多人“翻供”脫責

上市公司前200名股東名冊,在葉飛案之前,一直是所謂的“市值管理”界心照不宣的“祕密”。

2021年5月17日,第一財經曾刊發《獨家│誰在偷看底牌?葉飛“爆料門”中股東名冊有玄機》,報道了股東名冊在操縱市場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葉飛曾自稱,自己幫上市公司找接盤下家的一個前提是,拿到相關方提供的上市公司“股東名冊”。有投資者當時也對記者表示,“拿到股東名冊就相當於在打牌時看到底牌”。

何德平所涉操縱案中同樣涉及到股東名冊,這也是股東名冊較爲罕見的出現在正式處罰決定書中。而且從較少的信息中,即可以看出股東名冊的重要作用。

何德平夫婦爲了撇清與操盤者的關係,稱“涉案股東名冊並非黃秀芳向蔣維提供,蔣維也沒有向黃秀芳反饋過股東名冊”。

蔣維則直接稱“滕某校的詢問筆錄及其提供的股東名冊等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應作爲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毛明土方面也以“滕某校提供的股東名冊中並不包含毛明土控制的6個賬戶”,來辯稱操縱與自己無關。

而何德平不僅推責給蔣維,更是將責任推給了自己的妻子黃秀芳。

一方面,稱“蔣維獲得黃秀芳資金後部分用於償還債務,部分用於非法活動,屬於欺詐或詐騙”,。另一方面,又稱“不認可黃秀芳2020年11月25日詢問筆錄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何德平對黃秀芳向蔣維提供款項不知情、未參與,且何德平與黃秀芳系獨立法律主體,即便夫妻或一致行動人中一方存在不當行爲,不應推定或認定另一方承擔責任”。

市值管理、委託理財,還是操縱市場?

何德平夫婦委託外部機構進行所謂“市值管理”的方式,在A股市場時有所見。

在證監會調查過程中,何德平夫婦提出,“市值管理”不等同於“操縱證券市場”,何德平妻子黃秀芳與蔣維是委託理財關係,而非操縱股價,蔣維沒有將其與毛明土、李傳武等人討論交易新美星的情況告知黃秀芳或何德平。

蔣維方面也提出,蔣維與黃秀芳之間是委託理財關係,蔣維交易是正當投資,不存在合謀操縱。

不過,證監會調查後認定,本案爲多個主體參與、多個環節實施、環環相扣、鎖鏈式的上下游銜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縱行爲。在案證據可以證明,何德平、黃秀芳向蔣維提供資金作爲保證金,委託其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影響新美星股價,蔣維會向黃秀芳反饋交易情況;何德平知悉並參與了本案行爲;上述行爲的實質是操縱股價,並非合法理財。

且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蔣維、毛明土、李傳武共同商議、謀劃操盤、拉抬股價,並且採取了聯合影響股價的行動,屬於共同操縱行爲。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何德平等5人違法所得4783.56萬元,並處以一倍罰款,其中,對何德平夫婦罰款2391.78萬元。另外就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對何德平處以40萬元罰款。

市值管理劃出紅線

針對“市值管理”邊界不清、難以定性的問題,證監會在葉飛案出現之後曾提出“三條紅線”和“三項原則”,這六項內容爲監管層認可的市值管理,劃出了較爲清晰的邊界。

市值管理是在境外成熟資本市場價值管理理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發展衍生出的概念。2014年5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進行市值管理成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之一。

但監管實踐中,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與相關機構及個人相互勾結進行“僞市值管理”,濫用持股、資金、信息等優勢操縱股價,目的主要爲追求股價短期上漲、配合大股東減持、緩解大股東質押平倉風險等。

爲規範市值管理,證監會此前已明確提出上市公司應當嚴守“三條紅線”和“三項原則”。“三條紅線”指:一是嚴禁操縱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節奏,不得選擇性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披露,欺騙投資者;二是嚴禁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謀取非法利益,擾亂資本市場“三公”秩序;三是嚴禁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項原則”指:一是主體適格。市值管理的主體必須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許的適格主體,除法律法規明確授權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等其他主體不得以自身名義實施市值管理。二是賬戶實名。直接進行證券交易的賬戶必須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許的其他主體的實名賬戶。三是披露充分。必須按照現行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縱信息,不得有抽屜協議。

證監會和交易所、上市公司協會多次督促各市場主體市值管理嚴格遵循“三條紅線”和“三項原則”,對“僞市值管理”從嚴監管,精準打擊。

證監會曾表示,僞市值管理”的本質是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針對“僞市值管理”類操縱案件,證監會堅持全覆蓋全方位追責,對參與配合“僞市值管理”違法違規行爲的上中下游全面調查,嚴肅懲處相關違規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配資中介、專業操盤手等。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