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在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檢察院、法院等單位現場見證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胡某某在青山鎮煙燈嶺水域,將225668尾鰱魚魚苗投放到漢江河中。

承辦檢察官介紹,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胡某某利用船隻、漁網等漁具在漢江流域鄖陽區青山鎮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牟利,2022年9月13日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經認定,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所使用漁具屬於禁用漁具。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涉案金額合計56416.6元。

增殖放流現場

案件移送鄖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認爲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不僅構成犯罪,而且對不特定水域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在決定提起公訴的同時,依法向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胡某某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並根據其犯罪行爲對生態損害的相應價值進行增殖放流,對生態損失予以補償。鄖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責令其在非法捕撈水產品水域放流鰱魚魚苗225668尾,在媒體上向公衆公開賠禮道歉。

鄖陽地處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區,肩負着“護水”和“發展”的雙重使命。鄖陽區檢察院認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持續深入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打擊生態領域違法犯罪行爲,服務保障漢江流域綜合治理,有效服務綠色發展。

承辦檢察官提醒,在禁漁期(區)從事非法捕撈,一方面直接對有重要經濟價值的魚類資源造成嚴重破壞,另一方面導致水生態系統食物鏈遭受破壞,危害水體生態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對破壞生態環境類案件將從嚴處理,發現一起,打擊一起,切實保障漢江水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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