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30元(含稅)

●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 是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2023年5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規定,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參與本次利潤分配。

3.差異化分紅送轉方案:

(1)公司202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爲:以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的應分配股數2,237,847,891股(總股本2,263,973,358股扣除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股份數量26,125,467股後的股份總數)爲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3.00元(含稅),合計派發現金紅利671,354,367.30元(含稅)。本年度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

(2)除權除息方法的說明: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除息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由於公司本次進行差異化分紅,上述公式中現金紅利指根據總股本攤薄調整後計算的每股現金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每股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2,237,847,891×0.3)÷2,263,973,358≈0.2965元/股。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僅進行現金紅利分配,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發生變動,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爲0。

綜上,本次權益分派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2965)÷(1+0)=(前收盤價格-0.2965)元/股。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參與本次利潤分配。

(2)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及公司回購專用賬戶外,其餘股東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朋澤貿易有限公司、寧波市鄞州捷倫投資有限公司。

3.扣稅說明

(1)持有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在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繳稅額。

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後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爲: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實際稅負爲20%;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爲10%;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於持有股權激勵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的現金紅利個人所得稅,參照前述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的現金紅利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處理。

(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0.27元人民幣。如QFII股東認爲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後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爲每股0.27元人民幣。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5)對於持有公司於瑞士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全球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的投資者(下稱“GDR投資者”),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GDR對應的境內基礎A股股票名義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發,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稅收規定,以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自獲取GDR分紅收入後,如GDR投資者需要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GDR投資者的股權登記日與A股股東股權登記日相同,現金紅利將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於瑞士時間2023年6月9日通過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發放給GDR投資者。

(6)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股利爲稅前每股人民幣0.30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對於本次權益分派方案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繫方式諮詢:

聯繫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繫電話:0574-88208337

特此公告。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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