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這是任誰違法也逃不過的處罰,但是在底線處罰之外,處級幹部是不是應該付出更多代價?

最近杭州一則地鐵猥褻案引起各方關注。當事人陳東身份特殊,原爲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處長,因爲在地鐵上對他人實施猥褻,且情節嚴重,被給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此後被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免去處長職務,調離公務員隊伍。但據媒體瞭解,陳東已到浙江省自然資源廳下屬的事業單位省海洋科學院任職,職務爲“管理六級職員”。

就是這個新的職位,引來了輿論的不滿。在地鐵猥褻他人,這是近年來很受輿論唾棄的違法失德行爲,一個處長卻公然以身試法,在普通人看來就該“從重”處理。畢竟官方民間都有這樣的共識:黨員幹部在遵紀守法、捍衛公序良俗上,應該堅持比普通人更高的標準。行政拘留,這是任誰違法也逃不過的處罰,但是在底線處罰之外,處級幹部是不是應該付出更多代價?

而在這一點上,免去處長職務,調離公務員隊伍,以體制內的眼光來看,可能已經算是很嚴重的懲罰,帶着污點降級調崗,通常意味着當事人的前途大毀,不太可能再有上升空間。可是在普通人眼裏,事業單位即便比不上公務員,也仍是旱澇保收的好單位,而且“管理六級職員”,也相當於副處級。這麼一想,也就難怪有人懷疑這是不是“保護性處罰”了。

按照公職人員相關管理規定,行政拘留不等於刑事犯罪,確實不屬於必須開除的範疇,除非“情節嚴重”。而在地鐵猥褻他人,雖然聽起來性質非常惡劣,可如果沒造成什麼人身傷害等後果,以法律的標準,是不太可能下“情節嚴重”定性的。或者說,這裏存在自由裁量的模糊空間。如果以社會影響惡劣的由頭開除,當事人可能也很難申辯;但若以夠不上“情節嚴重”爲由,網開一面,好像也很難挑出硬傷。

面對各方質疑,目前還沒見到當地官方有新的回應,不知道後續還會不會有什麼追加處理。只是,如果就此蓋棺定論,恐怕很難過得了輿論關。從公務員到事業編,從處長到相當於副處級的“管理六級職員”,參照標準不同,所得出的結論差異甚大。丟了原來的處長職位,付出的代價不算小,可相比普通人的境遇,副處級事業編已屬相當優待。而在社會對考公考編熱情持續攀升的現實背景下看,一個違法失德的人還能穩坐如此崗位,不滿的情緒也就可以理解。

總之,評價一個處罰措施是否合理,是無法脫離現實的社會語境的。這件事提供的教訓之一,就是公務員、事業編的含金量越來越高的現實下,對公職人員的管理也理當越來越嚴。越多人羨慕公務員的位置,對公務員的監督意願自然就越強。如果不想被輿論挑刺,公職人員個體就得更加謹言慎行,單位也要管理從嚴。而這,對於公職人員來說,確實也不算什麼過分要求。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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