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顧左右(法律學者) 編輯/何睿 校對/吳興發

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的姜某凡,近日因維權又火了一把。

據正觀新聞報道,落馬國企高管姜某凡,在假釋期間致電中國青年網,要求該媒體運營的視頻號青蜂俠刪除其早年的一段懺悔視頻。姜某凡稱,該視頻侵犯其肖像權,如不撤將發律師函。

獲刑貪官要求媒體刪除其懺悔視頻 威脅並謾罵,不刪告你!

官媒遭落馬貪官的刪稿威脅,這事並不常見。但在職官員也好,落馬官員也罷,能張口依法維權,閉口發律師函,說明還是有些法治意識的。法律也保障所有個體依法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因此,不宜將“發律師函”視爲“威脅”。

提出訴求是一回事,該訴求合不合法是另一回事。被髮律師函的一方,也應該有這樣的氣度:大方接受律師函,咱們法院見。

另外一個問題是,落馬官員有沒有肖像權?當然有。這跟媒體有沒有權利轉發權威網站已公開的官員懺悔視頻,也是兩回事。

使用某人的肖像,原則上確實是需要肖像權人同意的。《民法典》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爲此,《民法典》也列舉了兩個“除外”。即“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也就是說,如果青蜂俠引用已公開發表的姜某凡懺悔視頻,系新聞報道需要,且使用、公開姜某凡的肖像不可避免,那麼就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反之,如果非新聞報道需要,非不可避免,則應當經過肖像權人同意。

這樣典型的個案,如能經由法院裁判昭示於衆,無論對於當事人個體的法治教育,還是對於大衆的法治宣傳,都將裨益。

至於有人擔心,落馬貪官還在假釋期間,就這麼張狂叫板媒體,可見背後勢力之強大。那也是猜度而已。換位思考,刪除視頻的訴求,表面上是肖像權,內核無非是過往醜聞不可宣揚。

平面媒體時代,一宗案件,案結事了,時間自會沖淡一切。網絡時代,舊聞儲存和超鏈接功能,讓互聯網有了記憶,隨手一搜就能重現。

想要刪除涉“醜”視頻,無論對於當事人,還是對於當事人家屬來說,都是人之常情。可以說,網絡讓“醜聞”公開,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非刑罰的懲罰性質。甚至,這懲罰較牢獄改造還要更持久,影響面更大。

從法律上說,判決一律公開,涉貪腐案件也不例外。要查到姜某凡當年的“醜聞”,在互聯網上不過是舉手之勞。兩年前的相關報道還在,相關文字連帶當年的懺悔視頻,已在全網廣爲傳播。本想“遮醜”,沒想成“示醜”。這應該是姜某凡最不願看到的。

追根溯源,如果落馬官員在拍攝懺悔視頻時,就知悉該視頻將向全社會公開,並被用作警示教育的素材,則意味着該肖像權人同意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

從語義上來說,懺悔是自我反省和自我救贖。從法律上說,懺悔可能還是當事人認罪悔罪的證據材料。類似這樣的認罪、悔罪態度,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量刑或刑罰執行方式,包括假釋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如果沒有認罪、悔罪,落馬官員很可能就得不到從輕或減輕判處,甚至無法從監內實刑轉爲假釋回家。因此,無論是從司法公正,還是從社會公平考量,都不允許過河拆橋,得了好處就不認罪、悔罪的反轉發生。

從這個角度,姜某凡如其所言發律師函是其合法權利,而被髮函的一方也可依法應訴,讓法律來定分止爭。而且,姜某凡或更多落馬官員有沒有真認罪、悔罪,讓法院審理後公之於衆,比輿論逼迫姜某凡們沉默,其實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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