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券商中國

境外發行上市GDR迎來新規。

6月2日滬深交易所就修訂後的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最主要變化在於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硬性門檻包括在交易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後的徵求意見稿明確GDR發行要適用再融資規則,同時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爲細緻的要求。

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此舉有效“打補丁”、“堵漏洞”,旨在引導上市公司理性融資,勿濫用再融資工具;提高信息透明度,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隨着近年來監管層持續優化和拓展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境內上市公司“出海”踊躍。根據券商中國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11家上市公司披露籌備境外發行GDR。

市值門檻不低於200億

今年5月證監會曾發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指引》,對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以下簡稱GDR)的定位、申請程序、規則適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規定,明確將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納入註冊管理,並由交易所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序進行審覈。

彼時證監會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滿足海外佈局、業務發展需求。

在此背景下,滬深交易所修訂後的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相應增加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及發行審覈相關安排,並明確上市公司在籌劃及境外發行GDR階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次修訂備受關注的在於交易所明確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

據悉,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爲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全球存託憑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註冊管理辦法》《監管規定》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2、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滿1年,存在重組上市情形的,應當自重組上市完成後滿1年;

3、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股票收盤價計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

4、滬深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引導理性融資、強化信披透明度

同時,交易所還對上市公司發行GDR提出更多規範化的要求,這當中包括需適用再融資審覈規則、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

近年來,由於GDR上市擁有項目週期相對較短、審覈體系相對靈活寬鬆、發行對象更爲廣泛、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等優勢,成爲A股上市公司理想的再融資工具。有市場人士認爲,此次監管修訂規則,一定程度上約束規範上市公司發行GDR行爲,避免監管套利情況出現。

具體來看,一是明確審覈主體爲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覈機構,同時明確上市公司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的申請、受理、審覈等相關事項,適用再融資審覈規則等關於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規定。

而此前證監會出臺的上述指引中也提到,GDR發行的決策程序、信息披露、發行比例、發行間隔等需符合再融資的相關規則。

也就是說,GDR發行需對齊再融資規則。其中,GDR發行間隔就要滿足定增相關規定。

據瞭解,證監會曾強調上市公司應當“理性融資,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其中就明確“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者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

而此前市場上就曾出現有上市公司發行GDR突破再融資的間隔期限制,有企業在A股定增後不到4個月就召開董事會計劃發行GDR融資。

二是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滬深交易所此次明確重要時點的臨時信息披露要求。根據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向境外有關機構提交發行上市申請、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和募集資金到賬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具體來看,上市公司申請全球存託憑證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的,應當在下列時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1、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

2、向境外有權機構提交申請文件;

3、境外有權機構受理或者有條件受理;

4、收到境外有權機構問詢及上市公司回覆;

5、境外有權機構作出審覈結果;

6、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全球存託憑證並上市;

7、募集資金到賬;

8、其他重要進展情況。

有券商人士表示,過去在GDR項目上,上市公司披露並不十分詳細,尤其在境外的審覈進展、發行等環節上,投資者處於信息弱勢,比較被動。在該人士看來,以信息披露爲核心的理念下,上市公司應提高信息透明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

瑞士備受中國企業青睞

近年來,隨着監管層持續優化和拓展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境內拓展至深交所,境外拓展至瑞士、德國市場,上市公司出海發行GDR積極性上升。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的不完全統計,2022年有41家上市公司新披露籌劃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而在今年,截至6月3日,有11家上市公司新披露計劃境外發行GDR。

從目的地來看,瑞士成爲A股上市公司發行GDR的“首選”,佔比超過九成。比如今年披露公告金山辦公伯特利福斯特百克生物愛旭股份四川路橋康希諾等均明確要到瑞士交易所上市。

瑞信投資銀行及資本市場大中華區主管李宏貴曾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瑞士具備健全穩固的監管體系和發達的資本市場體系,是中歐金融與資本市場合作的重要夥伴方。同時,瑞士是全球跨境財富管理的領導者,擁有龐大的瑞士本土和全球化的機構投資者羣體。

中金公司相關人士指出,當前許多境內優質製造企業在海外都有廣泛的業務佈局,而瑞士、德國等國屬於傳統的高端製造和先進技術強國,對於國內製造業企業是理想的存託憑證發行市場。在上述市場發行存託憑證有助於拓寬境內企業的業務範圍和融資渠道,同時也提高其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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