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廣東證券監管機構對券商出具了多張罰單,均與研究業務相關。

其中,深圳證監局向東亞前海證券招商證券及相關人員,以及英大證券相關人員出具了罰單。深圳證監局指出,東亞前海證券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內控機制不完善及執行不到位。如未及時更新完善研報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在分析師調研活動管理、服務客戶、公開發表言論等方面的內控管理有效性欠缺,對研究所員工的考覈指標體系不全面、考覈留痕不充分等。

二是研報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不足。研報質控合規人員配備不夠,審覈獨立性不強,對研報質量和合規性審覈把關不嚴。

三是研報製作不審慎。個別研報存在內容表述不嚴謹、未註明信息來源、信息引用有誤、底稿不完整等情形。

依據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對東亞前海證券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該券商分管研究業務的高管汪芳於2023612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深圳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此外,東亞前海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內控機制不完善及執行不到位、研報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不足、研報製作不審慎等問題。

賀燕青作爲東亞前海證券研究所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賀燕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招商證券同樣也是因爲證券研究業務違規喫罰單。

深圳證監局指出,對招商證券張夏、陳剛、耿睿坦、塗婧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作爲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分析師,他們發佈的研究報告《攻守交織、靜候破曉——A20222月觀點及配置建議》表述不嚴謹,對於A股市場走勢分析的預測方法、分析邏輯以及所引用的前期研報觀點等情況,均未在該份研報中予以充分說明。

深圳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違反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九條。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張夏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招商證券在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三個問題。一是市場影響評估機制不完善,對個別研究報告的市場影響力評估不充分,提級審覈管理不到位。二是在分析師調研活動管理、服務客戶、公開發表言論等方面的內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三是個別研報製作不審慎,存在內容表述不嚴謹、未註明引用信息、數據來源披露不當、研報署名不規範等情形。

依據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招商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深圳證監局對英大證券鄭罡也出具罰單。指出其署名的英大證券發佈研報有兩個問題。一是個別研報數據未標註來源;預測公式不審慎,未有效驗證。二是撰寫的某公司投價報告風險揭示不充分,且存在報告表述不嚴謹的情形。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廣東證監局對粵開證券也出具了罰單,向其出具警示函。

廣東證監局指出,粵開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業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機制、利益衝突合規審查不到位、部分接受媒體採訪內容未經合規部門報備、部分股票入覆蓋池的內部審覈不到位,未針對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戶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製定相應規範。二是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預測不嚴謹。依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你粵開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另外,李興在擔任粵開證券分析師期間,製作的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預測不嚴謹。依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李興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指出,李興在製作證券研究報告過程中,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

界面新聞記者留意到,五月份以來研報合規性的監管明顯加強。

518日,安徽證監局發佈一則關於對陳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安徽證監局發現陳曉署名發佈的研究報告《“專精特新”智能倉儲物流供應商,自研自產打造核心競爭力》存在可比公司選擇依據不充分、盈利預測論證不充分、文字圖表不一致、數據來源不明等情形。這也是業內今年首個有關於研報的罰單。陳曉爲華安證券分析師。

自此之後包括太平洋證券、西南證券首創證券、民生證券在內的多家券商因爲研究業務相關問題也喫罰單。“從嚴監管是趨勢,但處罰只要不禁入,就是以觀後效。”一位資深業內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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