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宿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宿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宿迁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事实,宿迁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其罚款25万元。 

宿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显示,石江兵对泰康人寿宿迁中支编制虚假资料负管理责任,宿迁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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