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银行查询获悉,公司基本账户及部分其他账户被冻结,相关账户资金余额13,913,434.75元。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经公司向被冻结账户的开户行询问,了解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4执恢155号《执行裁定》,裁定确定冻结金额25,721,200.00元,实际冻结账户金额13,913,434.75元。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执行裁定等司法文书。

经查询公司历史资料,本次司法冻结涉及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前(公司曾用名: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玉股份”)与建行峰峰支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该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冀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华玉股份需向建行峰峰支行承担还款责任。案件执行程序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08)邯市执字第76-26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76-26号裁定”),该民事裁定内容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质押的股票、查封的股权处置完毕,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冀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后建行峰峰支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邯郸中院撤销该终结执行裁定。邯郸中院审查后又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冀04 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建行峰峰支行执行异议,并告知建行峰峰支行如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续建行峰峰支行一直未申请复议。

2014年4月27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向邯郸中院询问该院第76-26号裁定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2012版)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邯郸中院书面答复:“我院做出的第76-26号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款详见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为《民事诉讼法》(2012版)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截至2023年7月19日,公司及子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844,370,843.98元,被冻结账户的资金余额为13,913,434.75元,占公司及子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0.7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11%。

2、公司主要业务为氯化钾、碳酸锂的生产与销售,其中氯化钾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独立经营,碳酸锂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独立经营,公司本部仅为管理中心。因此本次账户冻结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进行。

3、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虽然包含公司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但不属于公司目前用于收取货款和支付成本费用的主要账户,因此本次账户冻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认为,建行峰峰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当,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尽快向执行法院提请执行异议,尽快处理账户冻结事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5、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以及公司被冻结账户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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