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36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为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海发宝诚)核定人民币29.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0.5亿元同业债券投资、10亿元债券包销额度、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及10亿元其他债券承销额度,期限36个月,增信方式包括:(1)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实际提款时,为应收账款质押;(2)流动资金贷款串用为租赁保理时,为租赁资产抵押担保;(3)同业债券投资、债券承销、债券包销额度时,为信用方式;(4)流动资金贷款串用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品种时,为信用方式。

本行为中远海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海发香港)核定人民币1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6个月,由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行拟投资“国新租赁-央企高质量发展11-15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本期项目底层资产对应的债务人之一为海发宝诚,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2.67亿元。

● 海发宝诚、海发香港为本行主要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运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且本行董事刘冲先生兼任海发宝诚和海发香港董事长,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上述交易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46.17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46.17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海发宝诚核定人民币29.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0.5亿元同业债券投资、10亿元债券包销额度、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及10亿元其他债券承销额度,期限36个月,增信方式包括:(1)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实际提款时,为应收账款质押;(2)流动资金贷款串用为租赁保理时,为租赁资产抵押担保;(3)同业债券投资、债券承销、债券包销额度时,为信用方式;(4)流动资金贷款串用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品种时,为信用方式。

2、为海发香港核定人民币1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6个月,由中远海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拟投资“国新租赁-央企高质量发展11-15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本期项目底层资产对应的债务人之一为海发宝诚,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2.67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已报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主要股东中远海运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且本行董事刘冲先生兼任海发宝诚和海发香港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海发宝诚成立于2013年8月,注册资本55.55亿元,实际控制人为中远海运集团,经营范围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涉及行业包括工信、建设、公共服务、能源、医疗、创新业务、汽车金融等。截至2023年3月末,海发宝诚总资产646.81亿元,总负债549.31亿元,净资产97.50亿元。

2、海发香港成立于2002年7月,注册资本港元100.00万元、美元20.70亿元和人民币49.0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中远海运集团,经营范围为集装箱租赁和船舶租赁。截至2023年3月末,海发香港总资产104.92亿美元,总负债93.38亿美元,净资产11.54亿美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报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关于本行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远海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远海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报告内容,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远海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在提交备案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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