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佈《關於加強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工作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在2023年10月21日前,公開徵求社會公衆意見。

意見稿對舊住宅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計劃、規劃申報,實施方案編制與實施主體確定等都作了明確規定,適用於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意見稿所稱的住宅區,是指國有已出讓(劃撥)用地上經依法批准已建設居住功能建築的範圍。混合功能的宗地如主導功能爲居住的,則整宗地視爲住宅區。其他各類舊區(舊工業區、舊商業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與舊住宅區混雜,因規劃統籌和公共利益需要與舊住宅區一併按本實施意見進行更新改造的,其他各類舊區用地面積之和原則上不得大於6000平方米,且不超過更新單元拆除範圍用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用地面積突破本款規定的另行報市政府審批。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表示,當前舊住宅區拆除改造分爲棚戶區改造和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兩種方式,其審批流程和搬遷補償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對舊住宅區業主而言,存在着選擇棚戶區改造或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的博弈心理,易造成拆除改造市場的不平衡,使得舊住宅區拆除改造工作難以持續。從統籌和規範全市舊住宅區拆除改造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從全市層面統一制定舊住宅區拆除重建的政策。

意見稿明確,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引領、公益優先、市場運作的原則。

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搬遷補償可以採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願選擇。政策性住房原則上採取產權置換方式,補償與被拆除住房產權限制條件相同的住房。

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執行全市統一的產權置換標準,住宅的產權置換比例爲套內建築面積1∶1或不超過建築面積1∶1.2,其他類型建築產權置換比例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貨幣補償標準應當按照《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的規定確定。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各區政府參照《深圳市房屋徵收補償規則》並結合同類房屋市場平均水平確定。

根據意見稿,深圳優先落實公共住房建設。政策落實《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要求》,明確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原則上爲單一居住功能,並應落實法定圖則等上層次規劃確定的功能要求。更新單元規劃原則上按照居住用地容積率上限確定規劃容積率,除落實法定圖則要求及教育設施等必要的公共利益用地外原則上不再無償移交其他類型用地,確保扣除搬遷安置住房後剩餘的住宅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50%作爲保障性住房面積。更新單元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就保障性住房的配置類型徵求市、區住房建設部門意見。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