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印發薪酬追索扣回細則,機構人士:其他券商或會跟進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媛媛 上海報道
9月28日,網傳信息顯示,光大證券於今日製定並印發了《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追索扣回實施細則(試行)》,並向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營業部統一下發。
截至發稿,光大證券未就相關內容進行回應。
光大證券在下發的通知中稱:爲貫徹落實巡視整改、財政部、證監會以及光大集團對薪酬追索扣回工作的管理要求,促進公司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按照“應追盡追、應退盡退”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了相關細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到,在細則中,光大證券規定了7種追索扣回超額髮放薪酬的情形。
光大證券稱,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視情況向有關人員追索扣回超額髮放的薪酬:
(一)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
(二)績效考覈結果存在弄虛作假,在考覈中存在故意隱瞞的情況,對自身風險應報未報,或人爲調整收支,導致考覈結果不能如實反映經營情況的;
(三)績效薪酬分配未見分配規則、分配依據不足、缺少集體決策,績效薪酬分配存在代領套領等違規情況的;
(四)其他違規或基於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黨紀的;
(六)根據《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問責管理辦法》,員工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爲、經營風險或者重大風險損失負有責任的;
(七)其他經公司認定需要追索扣回的情形。
此外,光大證券另有三條細則對薪酬追索扣回進行細化。具體來說:
細則第六條:對於情形一至情形五,根據調整情況,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薪酬;對於情形六至情形七,以相關決定爲依據,執行薪酬的追索扣回。
細則第七條:因受到黨紀處分、組織處理、問責處理等,或因被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導致無法正常履職的人員,止付其當期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年度終了依據考覈結論,或調查結束依據調查結論最終清算,多退少補,不足部分進行追索扣回。
細則第八條:因同一事項同時受到黨紀處分、組織處理或問責處理的,薪酬追索扣回金額按照孰高原則確定。
除今日光大證券已明確落地薪酬追索扣回細則,市場傳聞稱,另一家北京的券商員工也有可能要退還部分前兩年多發的薪酬。
該傳聞稱,需要退回的金額一共有32億,直接從員工的base(基礎工資)裏面扣。
“涉及到具體追回多少金額的話,可能比較困難,第一個問題就是已離職人員的薪酬怎麼追回。不過,既然已經有第一家券商印發了明確的細則、提出了追索扣回已發薪酬的‘解決方案’,不排除其他券商會效仿跟進。”有機構人士稱。

(作者:王媛媛 編輯:巫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