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保管不当,建行丰台支行弄丢数名初代股民股权证,历经多年后法院终于裁定:银行应赔偿损失

财联社12月18日讯(记者 彭科峰)如今的股民只需要在客户端动动手指,就能进行买进卖出的操作,更无需担心自己的股票莫名丢失,不过在中国股市初期阶段,情况却不是这样。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今天看起来无比荒唐的案例:90年代,股民杨某、李某等人买入某公司股权证后交由建行丰台支行保管,但此后莫名消失,经历机构变革后股民遭遇“钱花了,股票没了”的囧局。近期,法院二审裁定,建行丰台支行保管不当,需赔偿股民损失。

对此,深圳某李姓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结果也彰显了公平正义。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基于市民最初是和建行丰台支行办理业务,无论股权证保管的相关业务后来划拨与否,银行都应该承担责任。2008年的法院判决,有些过于简单粗暴。本案中,李某等人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通过不间断的联系银行主张权利,延长了原本期限为3年的诉讼时效,最终其多年的坚持没有白费。不过客观来看,李某等人90年代的投入和如今得到的赔偿显然不对等,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当下赔偿不值一提。某种程度上,他们只是捍卫了自身权利,“出了口气”。

90年代股民买入股票后将股权权交由银行保管后丢失

据文书披露,杨某,1967年5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李某(曾用名李明),1961年1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另外一名投资者李庆堂已去世。上世纪90年代,杨某等三人通过建行丰台支行购买北旅公司(北旅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交易名称为北旅股份)股票12000股。其购买价格为每股3元,并取得编号为1571,1070,1069的股权证三张。后来,北旅公司重组更名为航天长峰公司,上市股票交易名称变更为航天长峰,交易代码仍保持一致。嗣后,原北旅公司限售法人股获准上市流通。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这三人是借用航拓公司的名义购买的法人股。航拓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学轩于2006年5月12日向航天长峰公司及建行北京分行出具证明,表明以航拓公司名义持有的“北旅法人股”共计壹万贰仟股,实为杨某三人用自筹资金购买,非航拓公司资金购买。

杨某等人称,他们在建行丰台支行领取过分红款,后建行丰台支行将股权证收走保管。代保管单记载了委托人航拓公司、证券名称北旅法人股、票面金额等事项,并载明委托保管期限自1994年6月18日至1995年6月18日。但此后股权证灭失,无法补办,三人无法行使股权证对应的权利。

据文书指出,2006年5月12日,建行北京分行纪检监察部向航拓公司书面回复:经调查了解,杨某等持有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凭证》确系建行丰台支行开具。

建行北京分行纪检监察部进一步指出,1993年,建行信托公司代理北旅公司发行“北旅股票”业务,丰台支行作为分行下辖的分支机构之一,代建行信托公司发行北旅法人股,并按照有关规定,于1994年将北旅法人股股权证换成有价证券代保管单。1995年北旅公司进行法人股转让,建行丰台支行代理北旅公司办理了北旅股票回购业务,当时大多数股东转让了北旅股票,但有少数股东不办理转让手续。“我部亦在丰台支行托管名单和未转让名单中查到了航拓公司1.2万股(股权号为1571、1070、1069)的登记。”建行北京分行纪检监察部仅建议,”与北旅公司或收购北旅股票的航天长峰公司协商解决股权纠纷问题,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持续多年向银行主张权利 2008年曾遭遇败诉

那么,为什么杨某需要将购买的股权证交给银行保管呢?对此,文书也有详细披露,这和当时的背景有关。1993年4月至199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等部门曾就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等不规范做法先后多次发布相关文件,其中对于向个人发行的股权证,要求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

但无论如何,花钱购买的股票凭证丢失,无法交易获利,杨某等人显然不甘心。2008年,杨某、李某将建行北京分行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两人所有的航天长峰公司股票并给付股息。

不过,当时杨某等人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当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建行信托公司是北旅公司法人股包销单位,李某等认为建行北京分行是股票的承销单位和托管单位,与事实不符。且建行信托公司已于1996年11月转让给中国兴发集团公司等若干股东并更名,故即使李某失去对股票的控制权系由于证券托管的原因造成,托管行为也与建行北京分行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无关。因此,杨某、李某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股票、主张红利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迟到多年后的胜利 最新裁决判定建行丰台支行需担责

但显然,李某等人并不甘心。2022年,他们再度向法院起诉,要求建行丰台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以2022年7月25日航天长峰股票收盘价(11.02元)为基数进行赔偿。

在去年的法院一审环节,法院方面指出,本案的焦点为:杨某、李某与建行丰台支行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对此,法院认为,杨某等三人以航拓公司名义通过建行丰台支行购买北旅公司法人股,后将股权证寄存于建行丰台支行,建行丰台支行交付了代保管单。建行丰台支行与杨某、李某之间就涉案股权证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合法有据。上述保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还指出,现建行丰台支行无法返还股权证,亦无证据证明其向建行信托公司移交的股权证中包含杨某三人的股权证。由于涉案股权证系证明杨某等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唯一凭据,且具有有价证券属性,建行丰台支行无法返还股权证必然导致杨某等无法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及时通过上市交易,保护合法财产权益,故建行丰台支行应当向杨某、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应赔偿杨某损失99000元、赔偿李华峰损失33000元。

一审结束之后,建行丰台支行不服判决,发起上诉。时隔一年后,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二审法院指出,建行丰台支行上诉主张其与杨某、李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18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本案中涉及的机构,除了建行丰台支行,其他早已不再。其中,航拓公司于2001年9月27日被吊销。而据企查查数据,中国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被吊销。记者多次拨打建行丰台支行电话,但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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