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80万,因“系统设置问题”,贷款进入另一有债务纠纷公司被法院冻结

日前,河南焦作一家企业的负责人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她所在的企业今年5月向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贷款80万元。提款当天,因网银系统设置问题,企业财务员在银行专业人员指导下,将贷款提取进了另一家公司。由于收到钱款的公司正身陷债务纠纷,这80万元到其他公司账户后,随即被法院冻结。

王女士称,“提取贷款时银行发放贷款的操作系统出现了问题,企业财务员打开网页就发现提取贷款的操作页面上交易对手显示的公司并不是自己公司的名字,但多次向银行业务员、副行长打电话、发微信视频寻求指导,副行长都说没有问题,款能打到你们公司。结果,财务员操作,使贷款提出来就转到了另一家公司账户。这家公司刚好被法院追债,账户已经被冻结,如今80万元也被法院冻结了。”

一份来自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王女士所在的焦作市维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焦作解放路支行办理贷款业务,金额80万元,该笔贷款经审批后,该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在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提款操作,由于企业网银系统设置问题,该笔贷款提款后,系统支付到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该笔转账并非公司自主操作。

王女士说,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损失。自己也焦急万分。王女士多次与银行沟通,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都无果,法院虽然裁定中止执行,但收到钱款企业的债权人起诉了她的公司,并且胜诉。目前这笔钱款仍被法院冻结,无奈之下,王女士的企业已经起诉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获得法院立案。

企业财务在银行业工作人员指导下提取贷款

80万贷款转入别家公司

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所在的焦作市维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称:维联公司)于今年5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签订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循环借款8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5月27日,该企业财务员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提款操作时发现,工行焦作分行借款系统自动带出来的交易对手户名已经默认是“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而非维联公司账户。默认户名的上方也已自动选定“勾选”二字,并且系统里“本次提款金额”一栏是灰色的,无法输入任何数字。财务员立即联系了银行的副行长和贷款经理,并通过电话、微信语音及视频寻求指导,并多次提示显示的公司名不对。但是当时负责贷款的副行长说:没有问题。可就在财务员操作提款后,80万元资金进入维联公司账户后,便自动转入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称:晨熙公司)。

维联公司财务员文女士(化名)告诉记者,5月26日,她接到工行焦作解放路支行一位赵姓行长的电话称,贷款审批下来了,明天可以进入系统提取一下试试。由于申请贷款时,企业网银是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的,27日她进入企业网银,点击进入“我的贷款”就发现交易对手户名已经默认是“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并且金额这一栏是灰色的不能输入数字。她就联系了该行另一位郭姓行长。郭行长称,可以先与李经理联系。

文女士称,经过李经理多次视频、电话指导,自己选定系统默认账户“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并让其在右边方框里手动输入借款金额80万元,随即页面下方的“本次提款金额”一栏立马自动显示出80万元。

在李经理视频指导操作过程中,文女士称,她曾多次表示维联公司不向“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付款。李经理当时给她的回复是“贷款系统里默认的就是他家,如果不往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付款,就不要往下继续操作,问清楚这笔款最终进入哪家账户。”文女士表示,当时李经理让她找郭行长问清楚。

文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打电话告诉郭行长:维联公司正在提取审批通过的80万元借款,但系统里显示的交易对手户名是“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维联公司现在不需要向他家付款,这80万元到底是进入晨熙公司账户还是进入维联公司账户?之后,郭行长回电话告诉她:“80万元是进入到维联账户内”。文女士之后也再次确认贷款到底是不是进到维联公司账户,得到的肯定回复“是”。之后,银行还要求提款成功后给她发截图。

贷款时维联公司财务员王晓与银行郭姓行长的聊天记录

文女士说,自己就选定沙河晨熙账户,输入80万元,继续往下操作。由于在后面的操作过程中又遇到了新问题,她又微信请教郭行长,并向郭行长发送了当时进入系统的演示视频和截图。郭行长看了截图后说:“可以”,她继续往后又看了演示视频,郭行长并没有提出“不要选定沙河晨熙、不要输入80万元”的异议,而是指导解决了后面遇到的问题。但在提款后的一瞬间,该借款80万元进入维联公司账户只两秒钟,银行借款系统就自动将该笔借款转入了“沙河市晨熙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内。

文女士立即给郭行长发语音询问“为啥款打到对方账户上了?它(系统)咋会这样子呢?”郭行长回复说:“应该不点最上面那个吧?我也第一次操作这个界面”。

后来文女士才知道这可能是选定了“委托支付”,就是委托维联公司向晨熙公司付款。

银行承认系统设置问题导致转款

但收款公司账户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冻结

王女士说,维联公司与晨熙公司此前有过交易,但钱货两清,维联公司并不需要向晨熙公司付款。维联公司立即联系晨熙公司称这笔账款是误转,不巧的是晨熙公司正身陷一起借贷民事纠纷中,账户已被银行冻结,客观上无法返还这80万元。

12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晨熙公司负责人但电话无人接听。

一位自称是晨熙公司和维联公司中间人的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维联公司与晨熙公司的老板相互不认识,维联公司当初是在自己的介绍下与晨熙公司做过两笔业务。“维联公司转错款以后因为电话没接通,没有联系到晨熙公司老板,就先找了我。我知道维联公司已经不需要向晨熙公司付款,当我知道这笔钱是转错了。我就赶紧联系晨熙公司老板和老板娘。他们没有接电话,我还找了我的一个朋友是晨熙公司老板娘的邻居,去敲他们家门把他们叫出来。这时老板娘才说晨熙公司账户已经被法院冻结了。”

王女士表示,之后维联公司立即和沙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承办法官联系,并委托律师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同时工行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也对维联公司出具了一份盖章的《情况说明》,证实该笔款项是工行系统设置错误导致“误转”的事实。

银行的《情况说明》

记者获取的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维联公司提款操作时由于企业网银系统设置问题,该笔80万元贷款提款后系统直接支付至沙河市晨熙公司,并非该公司自主操作,该公司申请将这笔贷款退回至该公司在我行账号。落款是:“中国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时间是2023年5月29日。

在了解上述事实后,今年7月17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582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冻结案涉的该8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上述《执行裁定书》显示,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维联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焦作解放路支行办理贷款业务,金额80万元,该笔贷款经审批后,该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在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提款操作,由于企业网银系统设置问题,该笔贷款提款后,系统支付到晨熙公司,该笔转账并非公司自主操作。

《执行裁定书》还提到,法院认为,晨熙公司账户在维联公司转账80万元前已被法院冻结,除了这笔转账外没有其他资金进入该账户,故涉案80万元未因进入晨熙公司而与其他货币混同。案外人并无转账的主观故意,晨熙公司亦无接受和占有的意思表示,同时晨熙公司因账户被冻结而无法使用、处分该款项。综上,案外人维联公司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对涉案80万元的强制执行。所以裁定中止对维联公司转入晨熙公司账户内80万元的冻结。

收款公司债权人起诉维联公司

法院认定:这笔贷款“占有即所有”

继续冻结“错转”的80万

但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晨熙公司的债权人张某某便起诉了维联公司。张某某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出,希望继续冻结80万元。张某某认为,该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维联公司与晨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经济往来,仅依靠银行的《情况说明》认定该笔贷款系系统设置错误操作,不能成立。

法庭上,维联公司表示,这笔转款确实是因银行系统问题错误转入,没有主观故意。并且,维联公司虽然确实与晨熙公司有经济往来,但所涉货物及货款已经交付完成,2023年2月18日就已经支付了足够的货款。

沙河市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应当按照“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权属,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案涉账户虽然已被法院冻结,但不妨碍款项的转入和权属的设立形成。80万元转入晨熙公司账户就已经完成了交付,权属已经发生转移,账户内存款应属于晨熙公司。

法院还认为,案涉款项系由维联公司账户转至晨熙公司账户,并非由工商银行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转出,该行企业网银系统设置问题与维联公司将案涉款项转入晨熙公司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该行未能就维联公司提取贷款后为何会将该笔贷款转入晨熙公司账户做出合理说明,仅以系统设置问题为由主张案涉转款行为非维联公司自主操作,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提出,本案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的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冲突,应秉承严格、谨慎的原则审查案外人提出的理由。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保护请求,应当首先基于维护法律规则的稳定与权威、维护交易制度和规则的简明与可预期加以审查,尽可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依据,而不宜对此轻易突破。就不当得利而言,法律已经赋予了维联公司的救济途径。故从普通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出发,被告维联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对案涉款项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沙河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继续冻结这笔被“错转”的80万元。该案二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

贷款“错转”后:

维联公司起诉银行

获法院立案

王女士提供她与银行一位赵姓行长的聊天记录显示,这位行长表示,“可能是银行系统升级的问题”,“发生这种问题很措手不及”。王女士提供她与郭姓行长的聊天记录则显示,郭行长称“自己也是第一次操作”。

王女士与银行赵姓行长聊天记录

王女士告诉记者,因为这笔贷款没有到位,企业已经蒙受了损失,自己也因为焦急不安而生病。虽然她与晨熙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交涉多次,政府部门也协助与银行沟通,但因为银行没有出庭作证,导致诉讼败诉。而且银行还在扣取贷款利息。

王女士认为,此前银行已经做出的《情况说明》就证明银行承认了网银系统有设置问题,足以说明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12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上述郭姓行长和赵姓行长的电话,并通过短信了解相关情况但两位行长始终没有回复。随后,记者致电中国工商银行焦作解放路支行营业厅,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此事。工作人员提供的赵行长固定电话,记者拨打也无人接听。记者同时通过电话和短信向当时负责协助维联公司与银行沟通的焦作市中站区政府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也没有得到回复。

因为沟通没有进展,目前维联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维联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判令银行返还公司偿还的利息。因为银行操作系统存在瑕疵,加之其工作人员对其系统缺乏了解,错误指导原告进行操作,造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划入原告(维联公司)指定账户,原告至今仍未收到被告(银行)的贷款,被告却积极划扣了贷款利息,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已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根本履行。”

目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说法:

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可要求不当得利人返回不当得利

对于这起因贷款“错转”引发的系列纠纷,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表示,如果是系统错误导致的委托支付,银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贷款虽然发放,但是实际上没有到企业的账户,企业无法进行实际使用。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不向银行返还相应贷款,支付相应的利息。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表示,该案中,由于银行系统设置问题导致维联公司贷款转至晨熙公司账户,并非企业自主操作,银行构成合同违约,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维联公司可以起诉银行要求解除贷款合同,或者要求银行继续履行。

北京怀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岩表示,该案中银行虽然把贷款打到了维联公司账户,但是又设置让钱款打进了晨熙公司账户,如果转移给晨熙公司是获取了维联公司同意是可以的,但维联公司并不同意,银行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贷款打入维联公司两秒钟,维联公司享有理论上的占有,但实质上维联公司不具备占有的事实,设置了关联转账实际上属于连续交易。维联公司可以起诉银行,要求解除合同。

张永辉还表示,维联公司也可以要求晨熙公司及其债权人作为共同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因为这笔贷款是由于银行系统设置问题而转入晨熙公司账户的,应该依法退还不当得利的贷款。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郭宇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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