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情简介:2009年1月,赵某入职某汽车公司。由于入职多年来公司未曾安排其休年休假,也未向其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赵某于2020年7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汽车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0年共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相应赔偿金。某汽车公司认为由于赵某未能在一年期的仲裁时效期内就2018年之前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及赔偿金主张权利,且单位已经通过跨年补休的方式安排赵某补休2019年的年休假,系赵某自行放弃休假权利,故单位无需向赵某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及相应赔偿金。最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赵某于2020年7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其就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提出的各项请求,因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而某汽车公司在2020年安排赵某补休2019年未休的剩余年休假,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赵某因与用人单位存在矛盾而拒绝公司的跨年补休安排,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故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提醒: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当用人单位违法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时,劳动者应当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使自身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 ·黄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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