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解放日报

竞业限制协议滥用,该怎么管?

杨蓉

被滥用的竞业协议,正在围困普通打工人 扫码读详情 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目的是让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活动,以此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然而,如今竞业限制正在各行各业向中层甚至普通员工蔓延。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十年来,国内竞业限制纠纷案数量逐年上升。一些基层岗位员工,如培训老师、操作工人、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也成了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关于竞业限制的滥用,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读者在评论区各抒己见——

不合理:霸王条款该管管了

TT:对于基层劳动者,这就是一种霸凌,没法不签,不签就不让入职。

Momo:普通岗位的员工有什么保密文件或保密技术,企业要限制竞业?劳动部门应该加强监管。

长命百岁@陈捷:应该明确规定不得随意签订所谓的霸王竞业限制协议。

安琪莉可:现在很多竞业协议根本不合理。首先,月薪1万元,竞业补偿可能只给3000元,还不严格按照竞业条款规定的第一个月就发;其次,有的公司还写了月薪已经包含了保密费;最后,竞业要求也不合理,长达1年或2年,万一违反就要赔天文数目,早就该管管了!

建议:适用对象范围要明确

貔貅淼:建议劳动法规定,要签的公司应将办公资料和会议分级,只有接触涉密级资料的员工才需要签相关协议。

Ariel Zhang:关于保密人员的范围,法律上应该作出规定。如果保密人员占公司总人数比例较高,或一部分签署者收入低于城市平均薪酬三倍,必须对所有已签署人员额外提供高额的保密协议补贴。具体金额根据签署人数占公司总人数比例,实行阶梯式计算。

姚莉萍:建议法律补一条,竞业期补偿应是员工前一年平均工资的30%,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收入的2倍或3倍,这样等于变相定义为高管,阻止对低收入者滥用竞业协议。

本报记者 杨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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