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购买二手车为重大事故车

法院:汽车服务公司承担3倍赔偿责任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薛慧雯

如今,选购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家庭越来越多,与其他消费品相比,汽车作为构造复杂的商品因其交易金额较大、安全性能要求较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以及随之引发的纠纷关注度也较高。那么,当交易完成后,消费者发现汽车存在维修、重大事故等问题时,经营者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欺诈?一旦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是否会面临“退一赔三”的处罚?

案 情

2021年1月29日,汤某采取按揭的方式从某汽车服务公司处购买某品牌二手汽车一辆,车总价款为17.5万元,双方签订汽车销售服务协议。协议中写明了该车的相关信息,并说明交易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

汤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涉案车存在诸多维修记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遂委托第三方进行车辆检测,经检测该车为重大事故车。

汤某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向其销售车过程中故意隐瞒此车系重大事故车,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52.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汤某出售涉案车有欺诈行为,结合汤某实际占有涉案车的期限、行驶里程等具体情况,最终判决由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汤某购车款16万元,并按购买涉案车价款承担3倍赔偿52.5万元。

说 法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对于汽车销售欺诈,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故意动机,即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隐瞒车辆状况重要信息或故意告知车虚假情况,例如事故车故意隐瞒维修情况,故意以展车、试驾车作为新车销售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交易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可以认定汤某是为了购买一辆无重大事故的二手车,该信息也决定了汤某是否签订买卖合同。同时,该汽车服务公司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来发现涉案车是否为事故车或相关事故信息,据此可以推定公司对涉案车交易前的保险事故是明知的。而汤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某汽车服务公司应当向买方如实说明车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且经过鉴定后,事实上涉案车发生过重大事故,综上,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汤某的损失和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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