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湖南长沙,一男子在健身房健身举杠铃时,一位女子从其身旁经过时所戴玉镯与杠铃发生碰撞,导致玉镯损坏。女子要求男子赔偿5000元,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男子报警并救助,到底算谁的责任?

来源:视频截图对此,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曲涵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本案中,要确定该男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对他人的身体和财产安全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保证设施设备安全、保证场地适合运动、有专业的教练和急救人员、定期巡视健身房内情况、告知提醒顾客相关注意事项等。如果本案中健身房相关管理者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没有告知该女子切勿佩戴贵重首饰健身、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等,则健身房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该女子的行为是否符合“自甘风险”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款内容规定的“文体活动”,大多是具有内在的、固有的风险,且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性比较大,或者说风险达到一定等级的活动。大多数竞技类的体育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拳击等体育运动,杂技表演、真人CS对战等文化活动,是存在直接身体接触的,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像棋类运动不存在身体对抗,就不存在风险。结合本案,健身房内健身活动不具有对抗性,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或碰撞,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但女子明知健身活动可能存在相应风险,仍然佩戴贵重的玉镯,其应对自己的贵重物品负责。该女子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玉镯被碰碎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回归本案,双方当事人和健身房均负有一定的责任,按照过错的大小共同分担责任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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