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其中,《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第2目“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缴仍不偿还,被住房公积金中心划扣或法院执行的职工及其配偶,贷款结清5年内不得申请贷款”修改为“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缴仍不偿还,被法院执行的职工及其配偶,贷款结清5年内不得申请贷款”。此外,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