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保定日报

保定日报讯(记者杨虎 通讯员原璐璐)“您好,这里是莲池区法院家事法庭。稍后我们会给您电子送达民事判决书,同时会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请您注意查收。”4月16日上午,莲池区法院家事法庭在送达一起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

该份提示函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以来,河北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

据了解,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8岁。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原告搬离共同住所,目前原被告二人处于分居状态,孩子由被告及爷爷奶奶抚养照顾,原告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表达夫妻感情很深,而且不想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不同意离婚。

经过与原被告深入全面交流,基于对双方夫妻感情状况、子女抚养的综合考量,法官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并希望双方在日后生活中能勤于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共同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为了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给双方发放了《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前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莲池区在省内发布首份提示函,旨在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做深、做实、做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家事审判司法服务机制,以司法保障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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