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嘉兴中院发出全市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当庭促成未成年人父母和解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汪思聪

本报讯 “虽然父母离婚了,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此消除,现在向你们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希望你们双方共同关心爱护孩子。”4月17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综合案情考量,于庭前率先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导父母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共同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后,我市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王先生抚养,李女士可随时探望儿子。去年10月,李女士起诉至南湖法院称,王先生已再婚生育一女,且长期生活工作在外地,无暇照顾孩子上学,导致其长期旷课。为了保障儿子健康成长,李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南湖法院经审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支付抚养费。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儿子抚养权问题,双方仍存在明显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周倩认真查阅案情,耐心听取双方意见,通过对父母双方“口头提示+发送书面提示”的方式,督促王先生和李女士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教育问题,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家事纠纷调解需要用“法”调处矛盾,也要用“情”解开心结。周倩邀请嘉兴中院“老法官调解工作室”特邀调解员骆瑢,从情、理、法出发,破冰双方矛盾隔阂、消融对立情绪。“父母不要把孩子当作离婚后的战利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才是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首要原则,双方还是要共同关心爱护孩子。”

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处理原则,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共同从父母法定职责、社会家庭环境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就婚生子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达成调解协议。

王先生和李女士认真听取了法官宣读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后,表示赞同。“法官,我们今后会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孩子抚养教育问题,共同呵护孩子的成长。”两人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