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梧桐树下V 

4月2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瑛群、耿振、皇甫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你们在执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时,存在2017年度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度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及3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4月19日,深交所刚刚发布了《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建华、方丽芳、李联、苏醒的监管函》。经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程序、函证程序、监盘程序、质量复核程序、对组成部分的审计程序等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收入、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应付职工薪酬、销售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以及信息系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瑛群、耿振、皇甫滢:

经查,你们在执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2017年、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18〕1858号、天健审〔2020〕322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度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营业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已选取部分项目执行现场走访及盘点,但走访地址与项目实际地址不一致,审计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2019年度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应收账款审计实质性程序已选取部分项目执行现场走访及盘点程序,但走访地址与项目实际地址不一致,审计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吕瑛群、耿振作为华仪电气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作为华仪电气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5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华、方丽芳、李联、苏醒:

经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在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药业)和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视科技)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程序、函证程序、监盘程序、质量复核程序、对组成部分的审计程序等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收入、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应付职工薪酬、销售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以及信息系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4条、第12.3.3条的规定。张建华、方丽芳作为罗欣药业2022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的规定。李联、苏醒作为盛视科技2022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的规定。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计监管部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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