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常州日报

□本报记者 龚励 通讯员 常贸促

俗话说“打江山易,守江山难”,外贸实务同样如此。与开发新客户花费的时间、精力相比,确保老客户的再次消费是出口企业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选择。然而,老客户并非低风险,良好的交易历史也不能折射未来,如果在与老客户交易中放松警惕,发生风险后又一味妥协退让,极有可能财货两失。

【典型案例】

某服装出口企业A公司于2022年4月至6月间向美国买方B公司出运多票货物,货值100万美元,约定买方提货后60天内付款。到应付款日后,买方B公司提出如下主张要求扣款:(1)A公司违反独家供货协议,致使买方在美国发生多起诉讼纠纷;(2)A公司产品质量越来越差,致使买方无法销售;(3)剔除以往交易中的短装因素后,实际未付款金额约为70万美元,但A公司致其损失50万美元,故目前债务余额仅为20万美元。

据了解,B公司是A公司的最大客户,双方自2010年合作以来,交易金额超过1300万美元。A公司认为,B公司此次拖欠货款主要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畅,质量问题等都是托辞,并无事实依据。双方合作十余年,前期关系紧密,掩盖了许多履约瑕疵、争议,度过了一段“蜜月期”,到头来进行“清算”,最终留下不愉快的结局。

【应对措施及建议】

纵观本案,出口企业在跟老客户交易时需关注以下三点:

一是买方财务经营及后续订单情况。一旦资金链吃紧,即使老客户也会以各种借口拖欠,甚至提出巨额反索赔。出口企业应实时关注买方实际经营情况,若有条件可定期拜访买家,并通过其他途径侧面了解买方信息。对于风险敞口较大的客户,建议控制出货规模。本案中,A公司出于对买方的信任,在多票货款逾期后仍然向买方出运货物,拖欠风险发生后仍对买方抱有幻想,妄图自己追收回货款,最终却只能黯然收场。

二是规范合同中数量、质量异议期及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销售合同就买方提出数量、品质异议的时间作了规定,这类规定应优先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适用。常见的检验、索赔条款如“凡属货物品质的异议,须于到港后3个月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于货到港15天内提出,并须提供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验货报告,否则买方丧失索赔权”等。

三是及时解决争议,并留存书面材料。案件处理中,像本案中买方提出巨额反索赔情形的并不少见。题述案件,在贸易过程中争议一直存在,正是由于出口企业怠于解决之前争议,最终授人以柄,诉讼追讨前景难料。因此,出口企业应及时解决买方提出的各种争议,并留存书面材料。

常州市贸促会致力于为外经贸企业提供涉外商事仲裁、调解、法律咨询、经贸预警等专业的法律服务,企业可拨打电话0519-88123153向常州市贸促会法律部了解详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