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沈宇珍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院长刘波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诉被告杭州某科技公司、宁夏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抖音公司运营的抖音App系视频分享社交平台,其通过允许发布者设置下载权限,允许下载视频自动添加抖音标识、发布者抖音号及引流宣传标语水印等方式构建起抖音原创保护体系。

杭州某科技公司受宁夏某科技公司委托,研发制作一款批量去水印软件。用户使用前述软件和小程序可实现抖音App限制下载视频的下载及允许下载视频的去水印下载,电脑版去水印软件还可实现个人主页视频批量去水印下载。

抖音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抖音公司制定服务协议、自律公约、隐私政策,并根据发布者意愿设置视频下载权限和允许下载视频自动添加水印功能,其据此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控侵权软件和小程序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抖音平台自动添加水印及限制下载功能,违背抖音视频发布者意愿,既割裂了抖音视频与创作者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抖音视频与抖音运营者之间的联系,妨碍了抖音平台的正常运营,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考虑抖音App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持续时长、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功能价值占比、获利途径方式及抖音公司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当庭宣判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就涉及电脑版去水印软件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微信小程序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由宁夏某科技公司承担。

刘波表示,类似去水印软件不当摄取短视频运营平台投入较高运营成本获得的视频资源,为侵权人实施视频搬运行为提供技术便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视频运营公司合法权益,不利于激励创新和提升社会福祉。对该类行为明确给予否定性评价,有利于规范短视频领域市场竞争秩序,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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