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佩霖 刘鸶雯)“通过检察机关的教育,我们认识到超出采伐证许可范围采伐树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我们愿意缴纳生态修复金,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弥补的机会。”近日,桂阳县浩塘镇的居民周某诚恳地说道。

2023年10月,周某、曹某买下了桂阳县浩塘镇浩塘社区栗山组山背岭山场的林木,在仅办理了松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不仅采伐了松木,还将山场内的樟树、杂树等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桂阳县浩塘镇浩塘社区栗山组山背岭山场超范围采伐林木面积103.15亩,采伐林木4053株、立木蓄积360.3854立方米,需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1174元。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从周某、曹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随即展开立案调查,发现周某、曹某超范围砍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本着“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检察人员立即将线索移送桂阳县人民政府,并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桂阳县人民政府指派桂阳县林业局与周某、曹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桂阳县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向赔偿义务人周某、曹某提出了赔偿要求。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磋商达成协议的积极意义以及磋商不成的法律后果等对赔偿义务人积极释法说理。周某、曹某当即表示认识到了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并签署了损害赔偿协议,及时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77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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