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本报讯(刘佳倩 张霞)近日,浦城县法院巡回法庭在万安乡司法所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3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在万安乡竹源村田间劳作,边抽烟边干活,未燃尽的烟灰掉落引燃荒田枯草,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最终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9.5亩,为张某、胡某、林某等人所有。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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