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开发商连续寄送的《催缴房租及物业费用的告知函》,宝鸡市岐山县村民高先生这才发现,自己全款购买并且经营了7年多的门面房户主竟是他人。

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表示,开发商一房两卖将行政处罚。

>>业主发现

全款买的两套商铺

网签备案户主却是他人

“2015年,当时我们村子拆迁,面临着要找新的住处和经营场所,碰巧岐山县龙湖新区项目已经完工属于准现房,我就从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套商铺,面积为100.9平方米,总房价为40万元。2016年因经营扩大又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了紧挨着的另外一套商铺,价格也是40万元。”高先生称,这两套商铺均是全款购买,而且与项目开发商宝鸡市凯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高先生表示,去年5月11日,开发商给他寄送了一份《催缴房租费及物业有关费用的告知函》,让补交这两套商铺从2015年1月28日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75个月的租金以及相应的物业费,按照市场价38元/平方米计算,两套商铺的租金73.86万元。

高先生很疑惑,物业费催交能理解,但自己全款购买的商铺,为何还要给开发商交租金呢?于是,他带证件到岐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后发现,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下两套商铺网签备案登记的户主另有他人。

岐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显示,这两套商铺合同签订、网签备案时间分别为:2017年1月18日、2018年1月29日。

>>记者走访 商铺门口经营牌匾已被摘除

近日,在岐山县龙湖新区小区门口临街商铺处,高先生的爱人指着已经被封门的商铺表示,从去年开发商寄送《催缴房租费及物业有关费用的告知函》之后,商铺就被断水断电,因为后续他们不断维权,又被开发商晚上找人将门牌摘除,经营了7年多的门店,现在彻底关门了。

她称,针对此事曾找过多个部门,但至今都没有消息,现在房屋已经被他人备案,后续如何处理也不得而知。

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高先生的爱人表示,主要是开发商觉得当时卖得便宜了,要求他们补交差价。

其提供的2023年5月27日的《第二次催交房租及物业有关费用的告知函》显示,开发商称:“你如果购买此两套商铺,按照6700元/平方米计算总价,房管部门测量面积为132.02平方米和127.17平方米,合计为259.19平方米,总价为174.1万元,你尽快补齐房款。”

她表示,2015年、2016年购买两套商铺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是总房价40万元,面积为100.9平方米,两套的总价格为80万元,交的是全款而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怎么能说变就变呢?

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何会出现其他人网签备案呢?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龙湖新区项目售楼部,说明采访意图之后,该售楼部工作人员表示不谈此事,并很快锁门离开。

据高先生的爱人介绍,与记者交谈的男子是开发商宝鸡市凯诚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公司负责人的儿子。

>>相关部门 调查证实一套商铺存在三份合同

5月16日下午2时许,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蔡家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高先生与开发商商铺这件事,他们协调了多次,但都没有达成和解意向。

这位负责人表示,经该局调查后得知,开发商一套商铺存在三份《买卖合同》。第一份是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价格为40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份是开发商提供的与高先生签订的6700元/平方米《龙湖新区商铺认购合同》;第三份是开发商与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已经在岐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网签、备案。

该负责人表示,因为一套商铺存在三份正式的买卖合同,因此曾建议高先生通过司法渠道,对商铺进行确权,但高先生不愿意。哪一份合同真实有效、房屋产权到底归谁、是否涉嫌犯罪,都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认定。

既然已经签订了总房款为40万元,面积为100.9平方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还出现与开发商签订的6700元/平方米《龙湖新区商铺认购合同》呢?

对此,高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解释,6700元/平方米的《龙湖新区商铺认购合同》是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原因是开发商承诺可以进行商铺返租;此后因开发商并不具备返租能力,到了2015年4月19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为40万元,面积为100.9平方米,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开发商付清了全款,2016年购买的第二套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是同上价格。

一套商铺出现三份正式合同是否属于一房多卖呢?按照有关规定将如何处理呢?蔡家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这种行为肯定是属于一房多卖。根据规定,监管部门已勒令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并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若开发商主观故意,涉嫌诈骗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马聪律师表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一房多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一房数卖的相应意见,高先生签订合同的时间先于办理网签合同的买受人,且自合同签订后便已交纳房款并一直实际占有房屋,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预告登记不同,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

他表示,若高先生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的,应当认定高先生的权利优先于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买受人,其有权取得买受房屋的产权。

高先生与开发商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了《龙湖新区商铺认购合同》,又于同年4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房款,开发商在七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过异议。因此,认购合同通常属于预约合同,无论是从高先生签订合同的顺序,还是合同的性质,均应以高先生最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若经调查确认开发商就该房屋不仅签订多份买卖合同,而且收取了多个买受人房款,并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未向任何一个购房人退还房款,而是继续隐瞒真相,其行为表现出其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开发商的行为已涉嫌诈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思存 文/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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