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殴行为,又称为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2, 行为人在互相斗殴中并没有防卫的意图和目的,其行为也不得视为自卫,因此,也不符合正当防卫主观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 双方发生口角后,一方先动手殴打另一方,导致双方厮打在一起,后动手的一方的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4, 斗殴过程中或结束后, 如果一方求饶或逃走,而另一方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受害人的行为可构成正当防卫。

5,《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伤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6,《民法典》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正当防卫人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互殴行为造成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最高法院《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认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因某些琐事而互相殴打,双方均有损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相抵。

因为双方互殴属于双方互相侵权,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并不相同,正确做法是由双方各自对对方的损害负责。在只有一方起诉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对方不能以起诉方存在互殴行为而主张过失相抵,只能通过反诉方法来抵销起诉方的诉求。

8,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即指损害的同一性。双方互殴乃双方互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既非同一,也不存在原因力的竞合关系,与双方行为为损害之共同原因的情况不同,故无过失相抵适用的余地。在双方互殴互有损害的情况下,要对各自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分别划分责任比例。

9,对各自的损害后果要从纠纷发生的原因、争吵中的不当言辞、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器械)、是否采用明显不当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因素综合分析划分各自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比例。

10,《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互殴中加害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可参考受害人对纠纷的起因、矛盾的升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受害人自己有过错的,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11,受害人对纠纷的起因、矛盾的升级等有重大过错的,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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