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聯社

記者 彭科峯

近日,央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正式宣佈汽車消費“零首付”時代的到來。但任何政策都有AB面,新政策讓更多人享受低成本消費的同時,無疑也會給騙貸者更多的機會。

5月7日晚間,監管部門的一紙禁業罰單就提供了一個鮮活案例:某國有大行員工因爲辦理汽車分期時違規放貸700多萬,被判刑並遭遇監管終身禁業。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告訴財聯社記者,汽車消費貸款儘管額度較小,但對於銀行而言,仍需恪守基本的風險原則,做好貸前盡調工作,否則一旦被認定違規操作,相關人員仍需擔責。

這位律師指出,本次發佈的《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也明確指出“各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結合本機構汽車貸款投放政策、風險防控等因素,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汽車貸款具體發放比例、期限和利率...保障貸款資產安全,嚴防貸款資金挪作他用”,這也提醒金融機構切不可爲了完成信貸任務而罔顧風險。

一紙罰單背後 國有大行員工涉及汽車消費分期業務違規被終身禁業

昨日晚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天津監管局發佈了一份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三名國有大行員工因爲違法違規行爲,被分別給予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財聯社發現,其中一名大行員工被禁業的理由較爲罕見,監管部門給出的理由是:張恪對某國有大行天津南開支行違規辦理汽車分期業務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張恪具體所涉何事?今日上午,財聯社記者依據相關權威渠道找到了答案。據相關文書顯示,張恪,男,1981年出生於天津市,中專文化,原某國有大行天津南開支行職員。

據悉,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間,張恪在某國有大行天津南開支行任個人金融部客戶經理,工作範圍包括汽車分期貸款業務的受理、調查工作,承擔調查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責任。因爲涉及違法發放貸款,張恪2017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此後被判刑。

多人騙取銀行汽車消費貸款700多萬 案發後涉事銀行員工獲刑

據瞭解, 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宋某(注:後據警方查明,實爲吳某冒用宋某名義)、張某、曹某、孫某、王某、田某、唐某、胡靜、李某通過天津翰偉商貿有限公司,向上述大行南開支行申請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購車貸款業務,該公司經理邢某幫助提供僞造購車協議、首付款收據、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發票等貸款材料,通過張恪向該支行爲上述九人辦理汽車分期貸款。

有關部門查明,張恪在辦理汽車分期貸款過程中,未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未嚴格覈查身份證與本人的一致性、購車行爲是否真實發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真實準確,對購車協議、首付款收據等貸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未進行嚴格調查,在貸款發放後未嚴格收集、覈實客戶車務手續資料,未按規定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未對貸款資金流向進行必要的追蹤調查,致使銀行方面向張某等九人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758萬元。邢某從中扣除相關費用後將貸款轉給上述九人,後吳某等人將貸款用於其他用途。

此後,吳某、李某逾期未償還貸款,共給銀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5萬餘元。案發後,經民警電話通知,張恪於到公安機關投案。在庭審期間,張恪自願退賠銀行損失75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張恪作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張恪具有自首情節,庭審期間退賠了銀行的損失,確有實質性悔罪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張恪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此前也有多名大行員工涉及汽車貸款違規被罰

汽車消費貸款一般被看作風險較小的業務,但從監管部門公佈的信息來看,近年來也有不少銀行員工禁業案例涉及汽車業務。

比如,2019年1月,監管部門的一張涉及24名銀行員工的羣體性罰單,事由就涉及利用汽車消費騙貸放貸。2019年1月,衡陽銀保監公佈罰單,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員工雷東明、楊春宋、唐迎九、封宇、曹豔、彭發喬、薛桂慶、駱向陽、鄧瑜、曹玉萍、顧志峯、何彩霞、曠君、羅維萍、滕湘虹、石洪波、魏嗥、徐慧湘、趙明江、趙濟美、何金春、黃玉梅、肖啓蓮、左意軍等24人,對中國工商銀行衡陽分行的違規辦理虛假汽車分期業務、聖某騙貸案等違規問題負直接責任,分佈遭遇終身禁業、取消高管任職資格、五年禁業、三年禁業、警告等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

此外,2022年8月,監管部門披露,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員工張志東、徐連泉,因爲信用卡汽車分期管理不盡職、未按規定報送案件信息等,監管決定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合計處以50萬元罰款;對張志東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3年;對徐連泉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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