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晚报

夫妻一方的福利房算共同财产吗

法院:福利房具有人身专属性 为个人财产

本报讯(记者张宇 通讯员何栋华)配偶一方在婚前获得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进行备案,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缴纳房款,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要求分割房产呢?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起诉要求分割前配偶名下限价商品房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08年,景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了限价商品房,之后他的购买资格审核通过,也进行了申请备案。2010年12月,景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不久后,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摇号结果出来了,景先生随即签订了买房合同,并全额交了房款47万元,产权登记在景先生名下。

2015年,景先生与刘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双方一直未就上述限价商品房作分割。2023年初,刘女士无意间从他人处得知景先生即将再婚。思虑再三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一半份额,折合为200万元。景先生不同意前妻的诉讼请求,“这套房子是限价房,我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房款也是我自己付的,她婚后就没再工作,也没有收入,对这套房子没有任何贡献。”

在诉讼过程中,经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8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这类房屋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在选房资格审查通过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为申请行为的延续,而且,房屋购买价格也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因此案涉房屋应为景先生个人财产。

此外,虽然案涉房屋在刘女士与景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大部分房款由景先生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仅部分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酌定景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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