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晚報

夫妻一方的福利房算共同財產嗎

法院:福利房具有人身專屬性 爲個人財產

本報訊(記者張宇 通訊員何棟華)配偶一方在婚前獲得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並進行備案,婚後簽訂購房合同繳納房款,在離婚時另一方是否可要求分割房產呢?近日,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起訴要求分割前配偶名下限價商品房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2008年,景先生以個人名義申請了限價商品房,之後他的購買資格審覈通過,也進行了申請備案。2010年12月,景先生與劉女士登記結婚。不久後,限價商品住房配售搖號結果出來了,景先生隨即簽訂了買房合同,並全額交了房款47萬元,產權登記在景先生名下。

2015年,景先生與劉女士經法院判決離婚。此後,雙方一直未就上述限價商品房作分割。2023年初,劉女士無意間從他人處得知景先生即將再婚。思慮再三後,劉女士一紙訴狀將景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房產一半份額,摺合爲200萬元。景先生不同意前妻的訴訟請求,“這套房子是限價房,我在婚前以個人名義申請,房款也是我自己付的,她婚後就沒再工作,也沒有收入,對這套房子沒有任何貢獻。”

在訴訟過程中,經評估,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爲385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爲,案涉房屋爲限價商品房,這類房屋屬於福利性質的保障性住房,房產的取得主要取決於申請人所具備的資格。在選房資格審查通過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等行爲均爲申請行爲的延續,而且,房屋購買價格也並非房屋價值的直接體現,因此案涉房屋應爲景先生個人財產。

此外,雖然案涉房屋在劉女士與景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但大部分房款由景先生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僅部分房款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綜合考慮各方因素,法院酌定景先生向劉女士支付房屋補償款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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