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海市总工会“申工社”报道,孙某于2022年6月18日入职山东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自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公司解除了孙某的劳动合同。为此,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自动离职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主张孙某系主动离职。孙某称上述离职材料系其在入职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只签了名字,日期处空白。法院经审理,孙某认可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上述离职材料均系入职时根据公司要求签订的。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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