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海市總工會“申工社”報道,孫某於2022年6月18日入職山東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自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公司解除了孫某的勞動合同。爲此,孫某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自動離職協議書等證據材料,主張孫某系主動離職。孫某稱上述離職材料系其在入職時按照公司要求籤訂,只簽了名字,日期處空白。法院經審理,孫某認可公司提交的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上的簽名系其本人所籤,但主張上述離職材料均系入職時根據公司要求籤訂的。法院據此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持了孫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