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天津日报

防范隐秘角落的恶

守护

少年时代的你(图)

预防校园欺凌 你应该知道的事……

本报记者 张照东

在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开放日,学生们与市人大代表、“五色光”未检工作室干警分享交流校园欺凌预防知识。 受访者供图

昨日,教育部发布通知,将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针对基础教育,从安全底线失守、日常管理失序、师德师风失范等三个方面进行重点规范整治。其中,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被列入12项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近期学生欺凌问题进行回应,明确学校处理学生欺凌的责任。

校园本来是孩子们学习知识的乐园,但欺凌行为就像隐藏在某个角落的阴霾,阻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河北省邯郸市3名男生由欺凌到残忍杀害同学,该案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也给社会敲响警钟。预防遏制校园欺凌,减少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迫在眉睫。

记者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刘津慧、天津大学刑法教授刘霜、崇化中学副校长杜学彤,探讨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如何遏制“熊孩子”从校园欺凌发展成违法犯罪。

校园欺凌发生得“毫无缘由”

直至3名欺凌者被判刑,程丽(化名)也不知道自己为何被欺凌。

程丽就读于我市一所民办中学,学费不菲,在读学生的家庭条件都不错。程丽与3名欺凌者没有矛盾,他们也没有勒索钱财,就单纯地看她不顺眼,无故辱骂殴打她。

父母离异,程丽跟母亲一起生活。虽然在物质上父母是有求必应,但程丽平时住校,母亲忙于个人事务,两人交流并不多。她也曾与母亲说过在学校被欺凌的事,但母亲没有当回事,从此就再也没有提起,只好把痛苦埋进日记里。

程丽被欺凌长达1年,最后出现抑郁症状。事发后,3名欺凌学生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交检察机关。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此案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事发学校是住宿学校,发生欺凌行为1年之久,学校明显失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学校和相关老师都受到了处罚。二是被欺凌女生的家长(母亲)对孩子的求助信号过于忽视。如果及时关注孩子的日常变化,重视孩子的求助信号,孩子可能被欺凌一次两次,不可能被欺凌1年之久。

有调查研究显示,未成年人做出欺凌行为的理由有的是为了宣泄,有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有的是借此来提高或确认自己的“社会地位”,有的是毫无目的纯属使坏,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怕被排挤和欺凌,所以选择“跟风”。欺凌者通常会在欺凌过程中产生对他人的剥夺感和控制感。78.7%的同学认为老师干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引来变本加厉的报复。被欺凌的孩子一旦有了强烈的羞耻感,而自己无法面对这种情绪,又找不到别人帮助的时候,就会选择把这一切默默藏在心中。

父亲为了孩子,将欺凌者和家长告了

刘津慧担任未检部门检察官多年,处理了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分案件未成年罪犯就是因为平时的校园欺凌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惩戒,变本加厉逐渐演变成违法犯罪的。

在刘津慧看来,对校园欺凌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只有压缩“熊孩子”变坏空间,才能堵住“熊孩子”由一般的校园欺凌者进阶成违法犯罪者,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孩子。

用尼龙编织袋、校服上衣等一把蒙住小王的头部,小田等10人上去一顿乱揍。这不是在拍影视剧,而是切实发生在我市宝坻区某中学门口附近的一幕,“主角”是一群十二三岁的中学生。

去年10月24日,在该中学门口,学生小王与小田因为琐事起了争执,随即有了肢体冲突。小田感觉吃了亏,心中气不过,就召集了小郑、小岳等9名同学于争执发生3天后实施了报复。

令人诧异的是,参与打群架的学生小刘本身与双方并无矛盾,甚至与被打的小王平日里相处还不错,他只是路过时看到有人打架,便上前凑个热闹,也踢了小王几脚。事件发生后,小王被送医治疗。

事情水落石出,10名参与打人的学生家长表示可以给予赔偿,只是不希望把事闹大。小王的家长则认为这不是钱的事,坚持要让10名打人者受到惩戒,于是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对小田、小郑等10名学生均处以行政处罚,但因为他们都未满14周岁,行政处罚也无法实际执行。

于是,小王的家长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起诉了10名殴打小王的学生,因10人均未成年,学生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据办理此案的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迟小栋介绍,他将双方11位家长传唤至法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之初,多位被告方家长对原告的行为反应激烈,认为原告方也有过错,对这种孩子打架的“小事”闹至公安机关、法院表示不能理解。

迟小栋对各方家长充分说明了事情的严重性,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向家长阐述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可或缺性,使被告方家长对自己孩子的过错行为有了充分认识,各方家长消除隔阂、达成谅解,由被告方家长分别承担了原告的损失,最终原告撤诉。

迟小栋说,小王父母的“较真”既为自己孩子“撑腰”,从心理上起到安慰释怀作用,在客观上也警示了欺凌者,告诉他们欺凌行为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有了这次教训,就不会轻易再欺凌他人了。

刘津慧说,当发现校园欺凌行为时,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其态度和处置方式都很重要。

当孩子第一次出现欺凌苗头时,一定要严肃对待。无论家长还是老师发现后都要及时处理,要让孩子明白欺凌他人的严重后果。欺凌者若第一次欺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会让欺凌者认为欺凌他人没有任何代价,只会变本加厉。对此,刘霜教授也非常认同。

培养被欺凌者有说“不”的勇气也很重要。欺凌者可能有年龄、体力或人数上的优势,被欺凌者可能性格懦弱,被欺凌时容易选择忍气吞声,这无疑助长了欺凌者的气焰。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告诉我们,一个行为如果得到强化,那么这个行为就会增强。培养孩子的勇气,需要学校、家庭与社会共同参与普法活动,青少年只有身处法治化环境与氛围中,以社会日常生活为大课堂,在家长、老师的言传身教下,才能慢慢养成在学习生活中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和反欺凌的意识能力,让法治的种子在每一个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

眼瞅4名学生从校园“作”进牢房

杨某和3名同学是武清区某中学出了名的“熊孩子”,2018年至2019年,多次殴打他人,或互相纠集,参与聚众斗殴。案发后,因都未满16周岁,只能治安调解结案。

从公安机关走出来后,4人从此有恃无恐,继续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发展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两年间违法犯罪活动多达10余起。在校园内外及多个小区、饭店、酒吧等公共场所恃强凌弱、逞强争霸,多次组织、利用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导致众多未成年学生荒废学业、误入歧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校园环境及社会生活秩序。4人在2020年至2021年间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刘津慧说,杨某几人在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后,如果能分级干预,得到有效的矫治教育,锒铛入狱就不是唯一的结局。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指出近3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受理审查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余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余人。还有大量未成年人违法后处于无人无力监管、矫治落空状态,应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通过,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其中不良行为就包括部分校园欺凌行为。而该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一些行为。

法律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这既是对其他守法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些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保护。

发生校园欺凌 学校可不是“旁观者”

校园欺凌多发生在校内或学校附近,作为教育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学校的相关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宽容不要纵容 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刘霜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近日邯郸3名未成年人杀人案比较关注。

刘霜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落实在立法、司法、执法各个层面。如何在未成年人罪错案件中平衡教育和惩戒,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和治理,值得全社会关注。处理未成年人罪错案件必然和处理成年人案件不同,尤其是在涉及低龄未成年人时,更要慎之又慎。但是,对于某些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法律也要有兜底处理的能力,防止司法实践与天理国法人情相悖。

刑罚不仅有惩戒功能,还有警示作用。邯郸杀人案被最高检核准追诉,接下来3个未成年嫌疑人将面临法律的审判与制裁,这既是对3人的一次司法审判,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课堂教育。未成年人需要法律保护,但年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即便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亦不能在杀人之后“逍遥法外”。这次最高检对此案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彰显了法治的严肃性、权威性,也实现了公众对正义的朴素追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次重大刑事立法变革,前10次修订都未涉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通过修改《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内容,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部分降到12周岁,从立法层面体现出国家对低龄暴力犯罪绝不姑息的态度。由于未成年人有塑造的无限可能,我们对未成人可以宽容,但绝不能纵容,不允许法律的尊严被践踏。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二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三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四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岁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必须提出的是,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不是简单一判了之,他们即使被判处重刑,出狱后却正处于青壮年,如何回归社会、如何防止再次犯罪等也是社会难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全方位关注,方能得到有效解决。

为孩子共同编织一道安全网

作为一名教育管理者,在杜学彤看来,预防校园欺凌,遏制校园欺凌向违法犯罪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司法机关到有关部门,从学校到家长,从社会组织到企业平台,都担一份责、尽一份力,才有可能实现系统治理,共同编织一道安全网,让孩子免受伤害,也防止孩子误入歧途。

学校加强普法教育,方式要多样、形式要灵活,譬如漫画、情景剧、小视频,让学生对法律有敬畏心。不论是开展心理教育课程,还是老师与学生一对一交流,保持学生诉求渠道畅通非常重要,有助于及时发现学生的身心变化,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蔓延。

对家长而言,要关注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参与孩子的成长。原生家庭非常重要,很多校园欺凌行为,不管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都能从孩子父母身上找到原因。

另外,杜学彤提醒家长,对校园欺凌要高度关注,不要过度解读,过于敏感也不好。孩子在学校与同学交往中发生一点小冲突、小摩擦,今天玩恼了,过几天又和好了,这都是孩子们正常成长中的一部分。只要不是针对性、故意性的行为,就不要解读为校园欺凌。

链接一

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1.语言欺凌,如起外号等行为。

2.关系欺凌,集体孤立同学,或者不断用语言行为等给他人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

3.身体欺凌,殴打同学、对其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

4.网络欺凌,在网上对同学进行侮辱、诽谤、恶意损害形象等行为。

5.财务欺凌,勒索同学、强占他人钱财的行为。

链接二

孩子出现这些情况 家长要重视

防范、遏制校园欺凌,需要各方协力解决。而孩子到底有没有遭遇校园欺凌,其实也是有据可循的。家长若发现孩子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定要引起重视。

1.身体无故出现人为伤痕。

2.个人物品经常丢失或破损。

3.如厕习惯改变,比如非得回家才上厕所。

4.经常带着沮丧情绪上学。

5.任何形式的自我伤害行为。

6.非常不想上学,甚至逃学,装病请假。

7.不停索要甚至偷窃家里的钱物。

8.拒绝谈论同学之间的关系或闪烁其词。

9.携带或试图携带危险工具去学校。

10.睡眠出现问题,譬如失眠、做噩梦、尿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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