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天津日報

防範隱祕角落的惡

守護

少年時代的你(圖)

預防校園欺凌 你應該知道的事……

本報記者 張照東

在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開放日,學生們與市人大代表、“五色光”未檢工作室幹警分享交流校園欺凌預防知識。 受訪者供圖

昨日,教育部發布通知,將開展基礎教育“規範管理年”行動,針對基礎教育,從安全底線失守、日常管理失序、師德師風失範等三個方面進行重點規範整治。其中,嚴禁校園內發生以多欺少、以強凌弱、以大欺小等學生欺凌行爲,或教師漠視、縱容學生欺凌行爲,被列入12項基礎教育規範管理負面清單。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近期學生欺凌問題進行回應,明確學校處理學生欺凌的責任。

校園本來是孩子們學習知識的樂園,但欺凌行爲就像隱藏在某個角落的陰霾,阻礙孩子健康快樂成長。河北省邯鄲市3名男生由欺凌到殘忍殺害同學,該案刺痛了公衆的神經,也給社會敲響警鐘。預防遏制校園欺凌,減少未成年人特別是低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迫在眉睫。

記者採訪了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第八檢察部主任劉津慧、天津大學刑法教授劉霜、崇化中學副校長杜學彤,探討如何防治校園欺凌,如何遏制“熊孩子”從校園欺凌發展成違法犯罪。

校園欺凌發生得“毫無緣由”

直至3名欺凌者被判刑,程麗(化名)也不知道自己爲何被欺凌。

程麗就讀於我市一所民辦中學,學費不菲,在讀學生的家庭條件都不錯。程麗與3名欺凌者沒有矛盾,他們也沒有勒索錢財,就單純地看她不順眼,無故辱罵毆打她。

父母離異,程麗跟母親一起生活。雖然在物質上父母是有求必應,但程麗平時住校,母親忙於個人事務,兩人交流並不多。她也曾與母親說過在學校被欺凌的事,但母親沒有當回事,從此就再也沒有提起,只好把痛苦埋進日記裏。

程麗被欺凌長達1年,最後出現抑鬱症狀。事發後,3名欺凌學生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移交檢察機關。

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說,此案暴露了兩個問題,一是事發學校是住宿學校,發生欺凌行爲1年之久,學校明顯失察。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學校和相關老師都受到了處罰。二是被欺凌女生的家長(母親)對孩子的求助信號過於忽視。如果及時關注孩子的日常變化,重視孩子的求助信號,孩子可能被欺凌一次兩次,不可能被欺凌1年之久。

有調查研究顯示,未成年人做出欺凌行爲的理由有的是爲了宣泄,有的是爲了獲取財物,有的是藉此來提高或確認自己的“社會地位”,有的是毫無目的純屬使壞,還有一部分是由於怕被排擠和欺凌,所以選擇“跟風”。欺凌者通常會在欺凌過程中產生對他人的剝奪感和控制感。78.7%的同學認爲老師干預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還會引來變本加厲的報復。被欺凌的孩子一旦有了強烈的羞恥感,而自己無法面對這種情緒,又找不到別人幫助的時候,就會選擇把這一切默默藏在心中。

父親爲了孩子,將欺凌者和家長告了

劉津慧擔任未檢部門檢察官多年,處理了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分案件未成年罪犯就是因爲平時的校園欺凌行爲沒有被及時發現、懲戒,變本加厲逐漸演變成違法犯罪的。

在劉津慧看來,對校園欺凌要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只有壓縮“熊孩子”變壞空間,才能堵住“熊孩子”由一般的校園欺凌者進階成違法犯罪者,才能保護好我們的孩子。

用尼龍編織袋、校服上衣等一把矇住小王的頭部,小田等10人上去一頓亂揍。這不是在拍影視劇,而是切實發生在我市寶坻區某中學門口附近的一幕,“主角”是一羣十二三歲的中學生。

去年10月24日,在該中學門口,學生小王與小田因爲瑣事起了爭執,隨即有了肢體衝突。小田感覺喫了虧,心中氣不過,就召集了小鄭、小嶽等9名同學於爭執發生3天后實施了報復。

令人詫異的是,參與打羣架的學生小劉本身與雙方並無矛盾,甚至與被打的小王平日裏相處還不錯,他只是路過時看到有人打架,便上前湊個熱鬧,也踢了小王幾腳。事件發生後,小王被送醫治療。

事情水落石出,10名參與打人的學生家長表示可以給予賠償,只是不希望把事鬧大。小王的家長則認爲這不是錢的事,堅持要讓10名打人者受到懲戒,於是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對小田、小鄭等10名學生均處以行政處罰,但因爲他們都未滿14週歲,行政處罰也無法實際執行。

於是,小王的家長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爲由,起訴了10名毆打小王的學生,因10人均未成年,學生家長作爲法定監護人被列爲共同被告。

據辦理此案的寶坻區人民法院法官遲小棟介紹,他將雙方11位家長傳喚至法庭開展調解工作。調解之初,多位被告方家長對原告的行爲反應激烈,認爲原告方也有過錯,對這種孩子打架的“小事”鬧至公安機關、法院表示不能理解。

遲小棟對各方家長充分說明了事情的嚴重性,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向家長闡述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成長的不可或缺性,使被告方家長對自己孩子的過錯行爲有了充分認識,各方家長消除隔閡、達成諒解,由被告方家長分別承擔了原告的損失,最終原告撤訴。

遲小棟說,小王父母的“較真”既爲自己孩子“撐腰”,從心理上起到安慰釋懷作用,在客觀上也警示了欺凌者,告訴他們欺凌行爲是需要付出代價的。有了這次教訓,就不會輕易再欺凌他人了。

劉津慧說,當發現校園欺凌行爲時,無論是家長還是老師,其態度和處置方式都很重要。

當孩子第一次出現欺凌苗頭時,一定要嚴肅對待。無論家長還是老師發現後都要及時處理,要讓孩子明白欺凌他人的嚴重後果。欺凌者若第一次欺凌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會讓欺凌者認爲欺凌他人沒有任何代價,只會變本加厲。對此,劉霜教授也非常認同。

培養被欺凌者有說“不”的勇氣也很重要。欺凌者可能有年齡、體力或人數上的優勢,被欺凌者可能性格懦弱,被欺凌時容易選擇忍氣吞聲,這無疑助長了欺凌者的氣焰。美國心理學家斯金納提出的操作性條件反射理論告訴我們,一個行爲如果得到強化,那麼這個行爲就會增強。培養孩子的勇氣,需要學校、家庭與社會共同參與普法活動,青少年只有身處法治化環境與氛圍中,以社會日常生活爲大課堂,在家長、老師的言傳身教下,才能慢慢養成在學習生活中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思維習慣與行爲模式和反欺凌的意識能力,讓法治的種子在每一個青少年心中生根發芽。

眼瞅4名學生從校園“作”進牢房

楊某和3名同學是武清區某中學出了名的“熊孩子”,2018年至2019年,多次毆打他人,或互相糾集,參與聚衆鬥毆。案發後,因都未滿16週歲,只能治安調解結案。

從公安機關走出來後,4人從此有恃無恐,繼續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最後發展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兩年間違法犯罪活動多達10餘起。在校園內外及多個小區、飯店、酒吧等公共場所恃強凌弱、逞強爭霸,多次組織、利用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導致衆多未成年學生荒廢學業、誤入歧途,嚴重干擾了正常的校園環境及社會生活秩序。4人在2020年至2021年間實施犯罪行爲時已滿16週歲,被法院以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二年至十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劉津慧說,楊某幾人在發生嚴重不良行爲後,如果能分級干預,得到有效的矯治教育,鋃鐺入獄就不是唯一的結局。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人民法院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情況,指出近3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受理審查起訴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從2018年的4600餘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餘人。還有大量未成年人違法後處於無人無力監管、矯治落空狀態,應逐步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訂通過,堅持預防爲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其中不良行爲就包括部分校園欺凌行爲。而該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爲,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爲,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一些行爲。

法律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在滿足規定條件後,可以送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這既是對其他守法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是對這些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要保護。

發生校園欺凌 學校可不是“旁觀者”

校園欺凌多發生在校內或學校附近,作爲教育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學校的相關責任。

法律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爲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監護人蔘與欺凌行爲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爲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爲,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要寬容不要縱容 發揮刑罰的震懾作用

劉霜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爲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和近日邯鄲3名未成年人殺人案比較關注。

劉霜認爲,對於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國際上通行的規則爲“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而我國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並將這一原則落實在立法、司法、執法各個層面。如何在未成年人罪錯案件中平衡教育和懲戒,加強未成年人罪錯行爲的預防和治理,值得全社會關注。處理未成年人罪錯案件必然和處理成年人案件不同,尤其是在涉及低齡未成年人時,更要慎之又慎。但是,對於某些性質極其惡劣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爲,法律也要有兜底處理的能力,防止司法實踐與天理國法人情相悖。

刑罰不僅有懲戒功能,還有警示作用。邯鄲殺人案被最高檢核準追訴,接下來3個未成年嫌疑人將面臨法律的審判與制裁,這既是對3人的一次司法審判,也是對全社會的一次課堂教育。未成年人需要法律保護,但年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即便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亦不能在殺人之後“逍遙法外”。這次最高檢對此案作出覈准追訴的決定,彰顯了法治的嚴肅性、權威性,也實現了公衆對正義的樸素追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一次重大刑事立法變革,前10次修訂都未涉及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條款,通過修改《刑法》第17條第3款的內容,將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從14週歲部分降到12週歲,從立法層面體現出國家對低齡暴力犯罪絕不姑息的態度。由於未成年人有塑造的無限可能,我們對未成人可以寬容,但絕不能縱容,不允許法律的尊嚴被踐踏。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對於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一是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二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三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四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最高法公佈的數據顯示,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犯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歲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必須提出的是,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不是簡單一判了之,他們即使被判處重刑,出獄後卻正處於青壯年,如何迴歸社會、如何防止再次犯罪等也是社會難題,需要國家、社會、家庭等各方面的全方位關注,方能得到有效解決。

爲孩子共同編織一道安全網

作爲一名教育管理者,在杜學彤看來,預防校園欺凌,遏制校園欺凌向違法犯罪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從司法機關到有關部門,從學校到家長,從社會組織到企業平臺,都擔一份責、盡一份力,纔有可能實現系統治理,共同編織一道安全網,讓孩子免受傷害,也防止孩子誤入歧途。

學校加強普法教育,方式要多樣、形式要靈活,譬如漫畫、情景劇、小視頻,讓學生對法律有敬畏心。不論是開展心理教育課程,還是老師與學生一對一交流,保持學生訴求渠道暢通非常重要,有助於及時發現學生的身心變化,預防校園欺凌行爲的發生、蔓延。

對家長而言,要關注孩子的日常學習生活,參與孩子的成長。原生家庭非常重要,很多校園欺凌行爲,不管是欺凌者,還是被欺凌者,都能從孩子父母身上找到原因。

另外,杜學彤提醒家長,對校園欺凌要高度關注,不要過度解讀,過於敏感也不好。孩子在學校與同學交往中發生一點小衝突、小摩擦,今天玩惱了,過幾天又和好了,這都是孩子們正常成長中的一部分。只要不是針對性、故意性的行爲,就不要解讀爲校園欺凌。

鏈接一

以下行爲都屬於校園欺凌

1.語言欺凌,如起外號等行爲。

2.關係欺凌,集體孤立同學,或者不斷用語言行爲等給他人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壓力。

3.身體欺凌,毆打同學、對其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爲。

4.網絡欺凌,在網上對同學進行侮辱、誹謗、惡意損害形象等行爲。

5.財務欺凌,勒索同學、強佔他人錢財的行爲。

鏈接二

孩子出現這些情況 家長要重視

防範、遏制校園欺凌,需要各方協力解決。而孩子到底有沒有遭遇校園欺凌,其實也是有據可循的。家長若發現孩子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一定要引起重視。

1.身體無故出現人爲傷痕。

2.個人物品經常丟失或破損。

3.如廁習慣改變,比如非得回家才上廁所。

4.經常帶着沮喪情緒上學。

5.任何形式的自我傷害行爲。

6.非常不想上學,甚至逃學,裝病請假。

7.不停索要甚至偷竊家裏的錢物。

8.拒絕談論同學之間的關係或閃爍其詞。

9.攜帶或試圖攜帶危險工具去學校。

10.睡眠出現問題,譬如失眠、做噩夢、尿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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