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女子常年外出务工缺位抚养子女

诉请离婚时被判支付男方经济补偿

本报讯 (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封玉洁)近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告高某(女方)支付被告李某(男方)经济补偿3万元。

1995年,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高某生育一子一女,长子李某甲出生于1996年,次女李某乙出生于2002年。高某自2005年外出务工后,常年不归,李某甲和李某乙靠李某一人抚养。

2024年,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李某提出,高某常年在外不归,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意与高某离婚,但因为多年来自己为抚育子女付出了更多,高某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

庭审中,李某甲、李某乙出庭陈述母亲高某在他们幼年时离家,多年来是父亲李某一人抚养两人长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常年在外不归,漠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养,李某在抚育子女上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现双方自愿离婚,高某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双方就经济补偿的金额无法达成协议,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李某在子女教育抚养方面的付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判决高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

■法官说法

无论夫妻关系如何,一方都不得以逃离家庭,漠视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就是以经济为杠杆,督促夫妻双方在子女抚育上尽心尽职的一项法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天全法院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依托真实案例向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传播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法律知识,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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