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女子常年外出務工缺位撫養子女

訴請離婚時被判支付男方經濟補償

本報訊 (記者 姜鄭勇 通訊員 封玉潔)近日,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原告高某(女方)支付被告李某(男方)經濟補償3萬元。

1995年,高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後高某生育一子一女,長子李某甲出生於1996年,次女李某乙出生於2002年。高某自2005年外出務工後,常年不歸,李某甲和李某乙靠李某一人撫養。

2024年,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訴訟中,李某提出,高某常年在外不歸,未盡到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同意與高某離婚,但因爲多年來自己爲撫育子女付出了更多,高某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

庭審中,李某甲、李某乙出庭陳述母親高某在他們幼年時離家,多年來是父親李某一人撫養兩人長大。

法院審理後認爲,高某在子女未成年期間常年在外不歸,漠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撫育教養,李某在撫育子女上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現雙方自願離婚,高某應當支付李某經濟補償。

雙方就經濟補償的金額無法達成協議,法院綜合考慮當地經濟水平和李某在子女教育撫養方面的付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判決高某支付經濟補償3萬元。

■法官說法

無論夫妻關係如何,一方都不得以逃離家庭,漠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長期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就是以經濟爲槓桿,督促夫妻雙方在子女撫育上盡心盡職的一項法條。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天全法院採取線上、線下等多種途徑,在立案、審理、執行等各環節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依託真實案例向案件當事人和人民羣衆傳播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法律知識,督導父母當好合格家長,避免離婚糾紛對未成年人產生不利影響,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