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李光 “凭此证明,我们无需等待执行结果即可核销金融不良债务,省时又省力。”近日,某银行有关负责人收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上载明,某银行申请执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孙某,已有其他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管城回族区法院负责人介绍说,该院每年执行各类金融纠纷案件高达1100余件,经常发生多个银行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情况,若其中一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其余案件基本也要终结本次执行。在已知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后,如还对其余案件进行执行立案并出具终本裁定,不仅会加重申请执行人的负担,还将导致执行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

为解决这些问题,管城区法院探索试行“预查废”工作机制,即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可以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银行可以进行核销处理,从而实现金融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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