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時報本報訊 記者趙紅旗 通訊員李光 “憑此證明,我們無需等待執行結果即可覈銷金融不良債務,省時又省力。”近日,某銀行有關負責人收到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出具的《預查廢證明》上載明,某銀行申請執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債務人孫某,已有其他案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管城回族區法院負責人介紹說,該院每年執行各類金融糾紛案件高達1100餘件,經常發生多個銀行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情況,若其中一件案件終結本次執行,其餘案件基本也要終結本次執行。在已知被執行人的實際財產狀況後,如還對其餘案件進行執行立案並出具終本裁定,不僅會加重申請執行人的負擔,還將導致執行程序空轉,浪費司法資源。

爲解決這些問題,管城區法院探索試行“預查廢”工作機制,即人民法院在執行立案過程中,發現涉案債務人有他案涉執,且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已作出終本裁定,可以據此出具《預查廢證明》,憑藉該證明,銀行可以進行覈銷處理,從而實現金融糾紛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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