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

山东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体系

五种情形事故可提级调查,七种情形事故可挂牌督办为加强和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省政府安委会近日制定出台《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建立健全我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体系。

《办法》规定了可提级调查的五种情形:一是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二是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三是同一企业在2年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企业被警示通报或约谈后1年内发生的亡人事故;五是企业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在事故提级调查的等级上,《办法》考虑到市级政府的调查权限,将提级调查的事故范围由较大事故扩展为亡人事故,便于市级政府能够实际行使提级调查权。

《办法》设置了可以挂牌督办的七种情形:一是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二是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的事故;三是道路运输、农业机械、电力安全、生产经营性火灾等领域中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且严重超期的事故;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属地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统计录入的事故;六是经调度通报发现,调查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事故;七是调查报告及批复经行政复议纠错或者行政诉讼败诉需要重新开展调查的事故。前三种情形是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采取挂牌督办的事项,后四种情形是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后发现工作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要挂牌督办的事项。

按照“工矿商贸较大事故查处要做到100%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的工作要求,《办法》规定,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事故、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涉及该作业发生的事故、重要节日节点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构成较大事故的,省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构成一般亡人事故的,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

(据《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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