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農村大衆報

山東健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體系

五種情形事故可提級調查,七種情形事故可掛牌督辦爲加強和規範事故調查處理的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省政府安委會近日製定出臺《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辦法》,建立健全我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體系。

《辦法》規定了可提級調查的五種情形:一是可能構成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事故;二是特別複雜或者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三是同一企業在2年內再次發生的亡人事故;四是企業被警示通報或約談後1年內發生的亡人事故;五是企業在被掛牌督辦整治重大安全隱患期間發生的亡人事故。在事故提級調查的等級上,《辦法》考慮到市級政府的調查權限,將提級調查的事故範圍由較大事故擴展爲亡人事故,便於市級政府能夠實際行使提級調查權。

《辦法》設置了可以掛牌督辦的七種情形:一是輿論或者公衆高度關注、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二是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的事故;三是道路運輸、農業機械、電力安全、生產經營性火災等領域中發生的亡人事故;四是未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調查且嚴重超期的事故;五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屬地以存在自然災害、刑事案件、突發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絕統計錄入的事故;六是經調度通報發現,調查中存在程序不規範、定性不準確、責任追究不到位等嚴重問題的事故;七是調查報告及批覆經行政複議糾錯或者行政訴訟敗訴需要重新開展調查的事故。前三種情形是事故發生後能夠立即採取掛牌督辦的事項,後四種情形是在進一步調查處理後發現工作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要掛牌督辦的事項。

按照“工礦商貿較大事故查處要做到100%提級調查或掛牌督辦”的工作要求,《辦法》規定,工礦商貿領域發生的事故、危險作業安全專項整治期間涉及該作業發生的事故、重要節日節點或者重大活動期間發生的事故,構成較大事故的,省政府安委辦應當掛牌督辦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構成一般亡人事故的,設區的市政府安委辦應當掛牌督辦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

(據《大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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