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与普惠势不可挡

科技发展激发更大的创新活力。中国政府正在推动“中国制造2025”计划,随着机器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发展的日渐成熟,科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也必将推动电子商务向智能商务转型,创造新的商业模式,极大降低人工成本,商品搜索和推荐更加精准化和个性化,最终带来消费者体验的提升。

普惠贸易极大调动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热情。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普惠贸易发展。随着电子世界贸易平台(eWTP)的推进,跨境贸易的门槛将不断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全球贸易的能力逐步增强,“贸易是每一个人的权利”终将得以实现。

新的规则体系推动消除贸易壁垒。世界海关大会与中国海关于2018年2月在中国召开了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探索如何在海关角度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消除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贸易壁垒问题。欧盟各国法律的差异导致其内部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成本高,阻碍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近些年也在极力推行“单一数字市场战略”。2017年3月,阿里巴巴与马来西亚数字经济发展机构(MDEC)合作,联手打造eWTP“试验区”,建设“数字自由贸易区”,探索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新规则,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目标是促进贸易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贸易发展。

(二)新与旧的冲突和博弈

1、旧秩序与新文明: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管辖。目前,知识产权的权利创设、运行、保护以主权国家的权力为依归,权利效果也局限于一国之内。一个在某国完成并得到保护的作品,在它国则得不到保护。对此,各国用国际条约的方式相互承认知识产权,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因为商标和专利必须注册或申请才能得到保护,需要权利人到各国去注册或申请。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只有较大的制造商和经销商才能承担在众多国家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以及运营的成本。由于传统贸易也主要是大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造成的冲击被暂时抵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起来后,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国际贸易逐渐增多,一旦发生侵权,传统的权利救济成本就难以负担。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各国不统一,也会增加跨境电子商务运营的成本,迫使卖家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不同国家遵守不同的规则,进行不同的运营设计。

2、旧观念与新创造:未来科技

科技创新对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人工智能现在已经可以相对独立的创造出作品(创造物),随着人工智能、机器智能的不断进步,其在创造领域所占份额将越来越大。微软于2017年5月出版的《阳光失了玻璃窗》,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百分之百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但是根据现行著作权制度,无法确认权属。现行著作权法是以自然人创造为核心进行设计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属于创造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与自然人的生命时长相关。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权属问题,现行法中很难找到解决办法。

3、旧体系与新需求: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效益

电子商务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新需求,凸显了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匹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侵权、恶意侵权并存,如果过分信任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的一纸通知直接将店铺商品下架,则可能让卖家失去抗辩和举证的机会,误伤商家的正常经营权,而如果确系侵权,则又可能因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商业经营者,并非专业人员,难以对侵权与否做出超越其能力的判断,立法的滞后性和现实的复杂性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阿里巴巴旗下平台有着超过10亿的商品数量,历史图片存量达一千亿张,每天新增6到8亿张图片,如果用人工识别图片中违规侵权的内容,工作量难以想象。为解决这一问题,阿里巴巴引入了“图片保护”机制,腾讯也有“原创保护”机制。但是,各个平台之间、平台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尚未实现共享,难以发挥联动效应。

4、旧惩罚与新破坏:灰黑产业链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产业进步,但也滋生了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形式,网络灰黑产业链即是典型。灰黑产业以营利或者破坏性攻击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通过自动化软件批量自动注册,异常创建互联网平台用户账号,虚假认证身份信息、虚假交易,进行非法网络工具买卖以及数据信息非法交易等。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例,售假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等手段从事售假活动,对于这些行为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认定犯罪数额难和适用法律难等问题,假货的刑事打击一直难如人意。

(三)用科学的方法找到面对明天的办法

立法和监管部门应该保持一种开放心态,鼓励探索、倡导创新,理性、包容、谦抑地对待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既要重视域外相关法律的发展,也要重视本土形成的治理规则,将这些实践经验作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重要参考,推动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面对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冲击,相关利益主体往往表现出疑虑的心态,担心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冲击其既得利益,甚至会发生阻扰行为。在制定规制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法律过程中,应该让相关利益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听取他们的诉求,以高度的公开透明打消疑虑,达成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的共识。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假货治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以激励相关各方合作、共同治理为要义,推动包括政府、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共享治理信息和治理技术,以协同共治,实现互利共赢。

判断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一定要紧紧把握新经济的特点和规律,以拥抱变化的心态,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找到面对明天的办法。40年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40年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概念。探索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体系,必须看到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能源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必须看到公平的创业和竞争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变化,这些因素都应当纳入观察和衡量一个国家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视野。

未来,中国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

——本文节选自阿里巴巴知识产权研究院4月20日正式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回顾与展望》第三部分,即“开放透明共享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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