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欢 席林林 曾爽秋

5月25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市检察院提起的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庭审直播。据悉,该案是广州中院首次巡回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环资庭副庭长韩方、法官刘欢和人民陪审员唐伟珍、王香梅、吴静萍、龙国权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人数之多尚属首次。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公司)在从事铝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向厂界外市政生活污水管涵偷排含重金属的工作废水,最终排至汾江河,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南海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交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后认为,金业公司非法偷排含有镍、总铬的酸性工业废水并汇入汾江河,累计排放量达8万多吨,严重污染当地水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照《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向具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广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金业公司依法承担停止侵害环境、向公众赔礼道歉,以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737万余元的民事责任。

广州中院受理案件后,在新华网对本案受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案件受理的相关情况,并对被告金业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的部分机器设备以及银行账户。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区赞权、检察官杨楚君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公益诉讼人依法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发表意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庭审中,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四组证据,金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公益诉讼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被告金业公司辩称,公益诉讼人诉请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及数额明显过高。其并无擅自设置偷排管道偷排生产废水。厂界外菜地地势低洼,地势高处有两处池塘,厂界外PVC管是菜农要求加建,作用是为了排雨水,防止菜地被淹。且被告经过停业整改,将原有的地下排污管道改为可视化的地上管道,废水收集和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得到明显改善。

据悉,金业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经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南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年9月14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自愿对金业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未有组织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

经过庭审,被告金业公司认识到偷排含重金属的工作废水,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道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特别呼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社会公众要共同行动,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好“碧水蓝天”,将美好生态环境留给我们的子孙后代。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话法官】

问:为何佛山地区的环境污染案件要广州中院审理?

主审法官姜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广州中院集中管辖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河源)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通知要求,佛山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归广州中院管辖。

问:广州中院为何要巡回审理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主审法官姜耀庭:此次巡回审判是广州中院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类案件中提供的司法延伸服务,主要是为了克服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最大限度方便当地群众诉讼。该案污染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佛山市,受到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巡回到当地开庭,通过具体案件的庭审提升了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在污染行为地开展了一次生动、具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意识,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广州中院在珠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得到了提升。

问:为何此案广州中院要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主审法官姜耀庭:本案属于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对于该案的审理,广州中院首次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之所以引入占合议庭多数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首先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的审理可以充分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以本案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例,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对于环污染行为、损害事实等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于污来者的责任承相等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作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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