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诈骗1000余人、提取公民信息120万条……随着计算机与智能手机等设备的普及,网络使用人群低龄化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伴的,是青少年网络犯罪日趋严重。5月25日,记者从广州市检察院了解到,去年至今年3月,广州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4件32人,五成以上案件是青少年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实施犯罪行为。

利用QQ、微信等犯罪占比54.2%

从被告电脑提取公民信息120万条

检察官介绍,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包括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20岁以下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涵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集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多个罪名。

其中,91.7%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均是牟取经济利益,犯罪数额从数百元到数百万元不等。在严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通过黑客软件将某网上商城平台源代码进行破解,将售卖的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均改为人民币0.01元的低价购入,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多元。张某甲、张某乙集资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平台,以投资返现的方式吸纳受害人投资进行诈骗,被害人多达10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7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据统计,全市未检部门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有54.2%的案件是青少年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实施犯罪行为。检察官表示,社交软件突破了地域限制实现沟通交流,也使得网络犯罪区域不断扩大,有29.2%的案件属于跨区域作案。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案中,被告人通过某社交软件在网络上多次非法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广告推广,侦查机关从陈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里共提取到全国各地公民个人信息共120万条。

45.8%案件利用网络漏洞犯罪

向近30人勒索“解屏费”

“这些案件中,网络自身往往存在技术漏洞和缺陷,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检察官介绍,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有45.8%的案件是利用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等技术上的漏洞对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破坏活动。廖某某敲诈勒索案中,廖某某利用某社交软件系统漏洞,通过网络木马软件伪装成抢红包软件发送给该软件好友远程锁定被害人手机屏幕,导致近30名被害人手机被锁屏,廖某某以此向被害人勒索“解屏费”。

检察官介绍,在受理的案件中,虽然有在校大学生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例,但是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均偏低。据统计,我市青少年网络犯罪中,最高学历为高中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占比93.8%,其中最高学历为初中以下的占53.3%。如廖某某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廖某某通过网络木马软件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其文化程度仅为小学。

建议加强法治教育

有害信息经营者应追责

“‘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作案能够神不知鬼不觉’,这样的错误观念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屡见不鲜。”检察官表示,互联网的虚拟性,为青少年营造一种无所顾忌的假象,容易造成青少年情感的迷失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相对于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监管体制发展及网络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网络上良莠不齐的信息,使青少年群体难以辨析,网络亚文化诱发了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而教育的缺位,使这些青少年从家庭、学校、社会中获得的正面引导相对匮乏。

检察官建议,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更加重视加强网络犯罪预防的法治教育,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学校、家庭等要加强正面引导,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此外,要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技术,进一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加强政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内容的建设,满足青少年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对放任、引诱或恶意唆使青少年浏览有害信息的经营者,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尚黎阳

【校对】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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