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则表达的是完美社会中的完美之人,

国家的职责在于防止侵害个人自然权利的不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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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塞与《论正义》的写作背景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于1820年4月27日出生于英国的德比。身处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工业革命的鼎盛时期,斯宾塞作为社会进化论的创立者与达尔文齐名,被誉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然而,学界(尤其是国内)对斯宾塞的重视程度却无法与其曾享有的盛誉相得益彰。帕森斯(Parsons)曾在其经典著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宣告“斯宾塞已死”,断言斯宾塞信奉的“进化”神所导致的“科学理论的进化”杀了他。的确如此,我们不能忘记,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是如何经由萨姆纳(Sumner)刺激了美国政治思潮中的精英主义,又如何刺激了战前德国政治上的种族主义的;其“从简单到复杂、从同质向异质、从战争向和平”这一“适者生存与功能自动调适”的进化/进步预言,最终被两次世界大战置于废墟之中,这使他成为了一名几乎被遗忘的“不名誉”的思想家。然而,我们却不能因其理论本身不欲求的结果而给斯宾塞贴上“庸俗进化论”的标签,弃之不闻;无论我们是赞同他,还是批驳他,都必须回到斯宾塞的理论著作本身。

斯宾塞 (摄于73岁)

斯宾塞对自然因果律之普遍有效性的着迷使其专注于理论的“综合性”与“系统性”,其“哲学体系”计划后来更名为“综合哲学体系”计划,具体包括《第一原理》、《生物学原理》(两卷)、《心理学原理》(两卷)、《社会学原理》(三卷)、《伦理学原理》(两卷)。1886年,受疾病困扰多年的斯宾塞的身体状况彻底崩溃,每日只能坚持一小会儿认真写作。斯宾塞深知其肯定无法全部完成“综合哲学体系”计划,于是他毫不犹豫地决定先写《伦理学原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即第四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论正义”。

《论正义》是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在社会伦理领域的运用,旨在基于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对规制正当社会生活之“同等自由法则”做出进化论解释。斯宾塞在书中清楚地阐明了他的结论——道德法则表达的是完美社会中的完美之人,国家的职责在于防止侵害个人自然权利的不义行为。这一结论与他早已为学人所知的《社会静力学》一书的结论基本一致。但是,在《论正义》中,斯宾塞一方面放弃了对社会伦理问题的超自然解释,而完全采取进化论的解释;另一方面,他明确了道德伦理的生物学起源。上述两个论证特点正是本书的重要意义所在,因此,倘若要全面理解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本书应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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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四章 正义感

如果过度食用自己喜欢的食物而引起身体不适,那么随之就会厌恶这种食物;这一事实说明了,经验如何在感觉领域建立起影响行为的各种联系。如果妻子儿女在一栋房子中去世,或者自己曾在一栋房子中遭受长期的病痛,那么这栋房子就会与痛苦的情绪状态相联系,以至于想要回避;这一事实充分表明了,在生活中形成的精神联系在情感领域决定行为的模式。如果一类物种的环境使得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特定关系变得习以为常,那么,恰当相连的情感就可能成为标识该物种的特征。要么是沿袭习惯引起的变化,要么是具有已经以恰当方式改变的神经结构的更多个体幸存者,逐渐形成了引导趋向——促进适当的行为,阻止不恰当的行为。生活于从未被人到访过的小岛上的大胆的鸟,与我们周围的鸟——一旦它们飞出鸟巢,就表现出对人的畏惧——之间的对比,例证了此种适应性。

斯宾塞肖像 (汉密尔顿,约1895年)

经由这一过程,低等生物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适合社会生活的感觉,这种感觉在人类中的程度更深。各种进攻性行为在通常有害于整个群体的同时,也并非很少伤害到实施攻击行为的个体;这是因为,尽管攻击者可以通过攻击行为得到某种快乐,但是他们却经常要承受比所获快乐多得多的痛苦。与此相反,限制在所需范围内的行为不会产生敌对的情感,有助于和谐合作,有益于整个群体,从而就潜在地有益于每一个个体成员。因此结果是,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由具有这一适应本性的成员组成的群体就倾向于获得生存和发展。

在所发展出来的所有社会情感当中,最具重要性的是正义感。现在让我们更为详尽地讨论正义感的本质。

堵住一只动物的鼻孔,它会拼命地摆动它的头以重新自由呼吸;将它的四肢捆在一起,它会猛烈挣扎以重获自由;拴住它的脖子或腿,它要过一阵子才不试图逃跑。将它关到笼子里,它很长一段时间都会焦躁不安。总结这些事例,我们发现,对维续生命所必需的行动施加的限制越极端,相应地,对这些限制的抵制就会越强烈。与此相反,一只鸟儿抓住机会逃走的渴望,以及一只小狗被放出时所表现出来的欢喜,这都表明了对无拘无束的活动的热爱是多么的强烈。

人类不仅以相同的方式表现出相似的情感,而且,还以其他更宽泛的方式表达了类似的情感。人既会被看不见的约束激怒,也会被看得见的约束激怒;当他的发展进化变得更高级的时候,他会受到那些以间接方式帮助或妨碍其追求目标的各种环境和行动的影响。我将以一个对比来说明这个道理。在原始社会,对财产的追求只需占有食物和藏身地即可被满足;现在,对财产的追求表现为占有衣服;但是以后,对财产的追求会通过占有获得食物、居所和衣服等物品的武器和工具而得以满足;而后,会通过占有可以制造武器、工具或其他目的的原材料而得以满足;随后,会是最大限度地占有购买这些原材料或其他东西的货币;然后,是拥有货币兑换的允诺权;再然后,是成为一个登记在册的享有留置权银行家。那就是说,幸福感来源于越来越抽象的所有权,越来越远离物质上的满足感。正义感也是如此。一开始,因有能力运用身体力量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而感到高兴,同时因受到直接干预而感到恼怒,这逐渐开始对更广泛的关系有所反应:现在,因个体约束、政治约束、阶级特权以及细微的政治变革等而兴奋不已。最后,这种情感尽管几乎未曾在黑人中形成,一个被解放了的黑人甚至会由于不再有照顾他的主人而遭到其同伴的嘲笑;然而,它却在英国人中得到极度发展:哪怕是公众集会或议会中对某些正式程序模式的最轻微的违反,即便与其个体无内在关联,也会遭到猛烈反对;这是因为,人们认为这种违反可能会以某种间接的隐蔽方式赋予某些隐名权威以可能权力,而这些隐名权威很可能会施加不可预见的负担或限制。

因此,很显然,这种利己的正义感是符合构成正义之客观条件的一个主观特性——构成正义的客观条件是,每一个成年个体都接受其自然本性以及相应行动所产生的结果。因为,除非所有物种的能力都能自由发挥,否则就不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除非存在促成维续此种自由发挥之环境的情感,否则它就会受到侵害,而自由发挥也会因此受阻。

尽管我们已经理解了利己的正义感是如何发展而来的,但理解利他的正义感如何发展而来却不那么不容易。言下之意是说,一方面,只有在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当中,利他的正义感才能出现;另一方面,只有那些暗含着利他正义感的公平条件得以维持,社会生活才可能。那么,这些交互条件如何才能实现呢?

对此的回答是,只有借助于我们可称之为“准利他主义的正义感”, 利他的正义感才能出现:准利他主义的正义感暂时代替利他正义感,限制出于纯粹利己动机的行动。这具有几个组成成分,我们接下来必须一一讨论。

首先,阻止侵犯的首要威慑力量,我们已经在动物中详尽地观察到了,那就是对报复的畏惧。在动物物种中,个体所获得的事物、所占据的有利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绝大多数其他动物对报复的恐惧感——它可能会报复,尽一切努力夺回——所保障的。在人类当中,尤其是在社会生活发展的早期阶段,就是这样一种恐惧感确保了每个人都有行动的自由范围,并且可以独享其行动带给他的任何东西。

其次,一个深层次的限制源于担心可能被群体中其他无利益关系的成员排斥。将一只“凶猛的”离群象驱逐出兽群,或者羊群会任由一只犯过错的羊被白嘴鸦或鹳杀死,纵使我们发现动物个体也会遭受敌对的公意;可是,如果在动物中期待通过大家的普遍不喜欢来抵制侵犯,这却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就很大程度上要“三思而后行”的人类而言,社会耻辱观念通常会附带阻止人们之间的不良行为。

再次,除了这些社会组织尚未出现之前就存在的情感之外,还必须加上一些政治权威确立起来之后才产生的情感。如果一位在战争中获胜的领袖取得了永久的领导权,并且真心想要维护其权力;那么,他就会想要阻止其臣民彼此间的相互侵犯,因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将会削弱他的部落。一如在封建时期那样,个人复仇和私人决斗的权利,都受到限制;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一些禁止会引起个人复仇与私人决斗之行为的禁令。对违反这些禁令将遭受惩罚的畏惧,是一种额外的约束。

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通常的祖先崇拜逐渐发展为对已故首领灵魂的特别告解,现在已经成为对已故国王灵魂的特别告解。这使得其生前发布的禁令日渐具有神圣性;随着祭祀礼仪的确立,他就变成了神,他的禁令就变成了神的命令,如果被违反,就会遭受令人恐惧的惩罚。

上述四种恐惧相互配合,共同发生作用。对复仇的恐惧、对社会耻辱的恐惧、对法律惩罚的恐惧、对神的报复的恐惧,不同程度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克制了不顾同伴利益而追逐欲求目标的原始倾向。这种被恰当地称作“准利他主义正义感”的情感在不包含任何利他正义感的情况下,暂时促成了对其他人权利主张的尊重,并因此使得社会合作成为可能。

【本文部分内容根据本书译后记及周国兴教授整理而成的斯宾塞生平年表编辑而成】

《论正义》

[英] 赫伯特·斯宾塞 著

周国兴 译

商务印书馆2017年8月出版

目录

序言

1. 动物伦理

2. 次人类正义

3. 人类正义

4. 正义感

5. 正义观

6. 正义的准则

7. 上述正义准则之权威性

8. 上述正义准则之推论

9. 身体健康权

10. 自由移动与迁移的权利

11. 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12. 财产权

13. 无形财产权

14. 赠与与遗赠的权利

15. 自由交换与自由缔约的权利

16. 自由职业权

17. 自由信仰与礼拜的权利

18. 言论与出版自由权

19. 回顾与补充

20. 女性权利

21. 儿童权利

22. 所谓的政治权利

23. 国家的性质

24. 国家的体制

25. 国家的义务

26. 国家义务的边界

27.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一

28.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二

29.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三

附录一 康德的权利观念

附录二 土地问题

附录三 道德动机

附录四 动物的道德意识

参考文献

赫伯特·斯宾塞生平年表

译后记

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下设哲社、文史、政法和经管四个编辑室及威科项目组,主要承担文史哲及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著作的编辑出版工作。出版物包括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华当代学术辑要》、“大师文集”等为代表的多种学术译介和学术原创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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